收到offer后入职被拒 公司该担何责?

  ■ 李涵睿 陈一帆

  王先生在2023年4月收到星达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书后,和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按照入职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报到时,对方却以“背景调查未通过”为由拒绝办理入职。王先生遂起诉星达公司要求赔偿损失4万余元。

  星达公司辩称,认可《入职通知书》的真实性,但没有收到王先生对《入职通知书》的回复,应视为王先生拒绝入职;当时联系王先生的人事工作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认为双方的合同未成立,星达公司无需赔偿王先生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入职通知书》上载有邮箱地址,王先生回复的邮箱亦为该通知书载明的邮箱,故在星达公司已认可《入职通知书》的真实性以及人事工作人员曾为其员工的情况下,其否认王先生发送邮件及微信记录真实性的诉讼行为,缺乏合理解释及必要的证据支持,故对星达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该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悖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法院综合王先生的离职时间和薪资标准,酌定星达公司向王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释法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道德准则,也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如有违诚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王先生按《入职通知书》要求回复了确认邮件并应报到要求与原单位加急办理了离职手续,星达公司应及时为王先生办理入职手续,但星达公司以“背调未通过”为由拒绝其入职且并未说明具体原因,使得王先生对入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落空,损害了王先生的信赖利益,星达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王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当谨慎且遵守诚信原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尽量在发送入职offer前完成背调等审查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理信赖,亦避免因发放offer后拒不录用被追究民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及时留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聊天记录、《入职通知书》等证据,虽然劳动者因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无法申请劳动仲裁,但可通过追究用人单位的缔约过失责任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在证明损失方面,劳动者应当提交证明薪资标准及其他损失的相关证据,以此主张合理损失。

中国妇女报热线 7收到offer后入职被拒 公司该担何责? 2024-11-04 2 2024年11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