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将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介绍,制定学前教育法坚持公益普惠基调,维护学前儿童权益,遵循幼教科学规律,筑牢安全防范屏障,加强幼教队伍建设。
学前教育法共85条,分为9章,包括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保育教育、投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学前教育法明确学前教育定位,充实完善总体要求。将学前教育界定为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学前教育法明确,重视学前儿童需求,依法保障相关权益。一是,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二是,强调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三是,加强学前儿童入园保障。推动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园考试或者测试;对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学前儿童予以特殊照顾;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由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并妥善解决。四是,要求妥善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保障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五是,对学前儿童日常活动作出规定。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禁止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要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此外,学前教育法还对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作了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