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法
近年来,各大网购平台面对激烈的商业竞争先后推出“仅退款”规则。该规则的使用极大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让不少消费者任性使用该规则,从而衍生出大量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正值“双11”,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使用“仅退款”规则时,要务必谨慎,切莫任性使用,否则自己明明非恶意退款,也可能面临被诉的风险。
叶老板系一家箱包店店主,长期在某平台上销售箱包,2023年10月,小何下单从叶老板的店购买一辆折叠购物小拉车。小何在收到商品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与叶老板进行沟通。因沟通不畅,小何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向小何发送“仅退款”链接,此后,小何在收到卖家叶老板退款后,并未将折叠小拉车退回,而是自行处理了。叶老板经几次协调未果后,将小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小拉车货款43元、诉讼调档费510元、误工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何与原告双方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货涉案商品,被告按约应支付货款。被告小何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其最终通过平台的介入申请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解除,现被告小何已收到退还的货款,亦应将涉案商品返还给原告叶老板。被告虽然申请“仅退款”符合网络平台消费规则,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种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权利不应滥用。鉴于涉案商品已不存在,无法进行返还,故被告应将商品对应款43元返还给原告。鉴于被告不存在恶意“仅退款”获利行为,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诉讼调档费、误工费、律师费系其合理必要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释法
本案虽然标的很小,但对小成本电商来说,面对大量的“仅退款”操作着实难以承受。作为商家一方面要诚信守法经营,在平台上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同时要理性地主张自己的损失,切莫不切实际的主张,从而增加自己的诉讼成本。
网络并非法外天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当消费者遇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要谨慎使用“仅退款”规则,切莫存有侥幸心理,任性使用该规则,利用该规则恶意仅退款不退货。同时在面对非恶意退款被起诉时,要沉着冷静,保留好证据,同时要积极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