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颜梅生
既想裁员,又想逃避法律责任,为此一些用人单位不择手段,通过调整岗位、降低薪资、安排待岗等方式逼迫员工“自动”辞职。面对上述情况,员工该如何维权?
以调岗为名逼迫“多余”员工辞职
一家公司招聘一批员工后,发现因对市场走向判断失误,而出现数十个“多余劳力”。为能逼迫“多余”员工主动辞职,达到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目的,公司采取了“岗位对调”,打乱招聘时确定的岗位,将员工调换到根本不愿去的岗位。不同意调岗的员工只有辞职吗?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依约履行劳动合同,即使需要变更包括工作岗位在内的必备内容,也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任何一方均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正因为本案所涉“岗位对调”是在岗位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公司基于一己之私而恶意为之,决定了员工可以拒绝,进而无须考虑辞职。
以调薪为由“零成本”解除劳动关系
因大量订单被退,某公司不得不大幅减少产量,为逼迫员工“自动”辞职,从而实现“零成本”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出台了调薪方案:月工资只发20%,剩余80%纳入年底考评,而考评任务根本就无法完成。面对公司之举,员工只有请辞吗?
说法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姑且不论公司所定考评任务根本无法完成,仅就月工资只发20%、剩余80%纳入年底考评也与之相违。这也决定了员工可以拒绝执行,更无须考虑辞职。
以待岗为由“逼辞”逃避承担补偿
一家公司曾书面通知14名员工回家待岗,至于何时继续上班则没有下文。被通知员工知道,此举不过是公司为既能裁员又能逃避承担各种补偿及赔偿金而实施的“逼辞”,自己根本不可能收到上班通知。员工真的只能就范吗?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与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有关的所有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总和,其中当然包括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依据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甚至只是为了达到其非法目的而安排员工无限期地待岗,无疑构成拒不提供劳动条件,员工自然有权对这样的“逼辞”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