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婷 陈皓磊
随着民法典的广泛推广,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法律意识得到了提升。他们倾向于在生前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早作安排,其中订立遗嘱成为常见的选择。
遗嘱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以及打印遗嘱等。在这些遗嘱类型中,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是多数人的选择。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然而,自书遗嘱却常常遭到继承人的质疑。
宋女士匆匆找到我们,说她被自己的哥哥起诉了。细问之下才知,宋女士的父亲在去年过世,两年前,哥哥曾将父亲接走,并强迫父亲写下遗嘱将名下房子和存款都给了哥哥。后来父亲逃离哥哥家由宋女士一直照顾直至过世,在这期间父亲又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房子和财产都给宋女士,对此哥哥并不知情,因此在父亲过世后,哥哥便拿着自己手上的遗嘱起诉到了法院。
在庭审前,宋女士提交了自己手上的这份遗嘱,但对方提出几点质疑:1.父亲写这份遗嘱时神志不清,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2.这份遗嘱可能是伪造的,并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愿。
但事实并非如此,宋女士表示,父亲一直思路清楚,精神很好,是其主动要求给自己再写一份遗嘱,哥哥的质疑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律师观点
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反映自己最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被胁迫或是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所书写,都具有法律效力。针对案件中对方的主张,对方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父亲在撰写遗嘱时神志不清、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据。而如果认为自书遗嘱并非父亲手写则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以鉴定遗嘱的真伪。但在本案中,哥哥既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因此,自书遗嘱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系老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很难被推翻,其效力与公证遗嘱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