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结婚8年,经济上实行AA制。前夫年薪50万元,有两处个人房产。我是公司普通职员,月收入只有两千多元。不久前,他提出离婚,并答应把我们共有的房产给我。我同意离婚。可离婚后,我想以双方收入悬殊、离婚后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他再给我一笔20万元的存款。请问,我的要求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毕红芸
毕红芸,你好!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一旦终结,则原有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都归于消灭,但可能会因原来的婚姻关系而派生出一种责任,即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经济帮助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一般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和有合理预期的劳动收入等,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其中,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即另一方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
本案中,你月工资收入有两千多元,离婚时又分得了双方共有的房产,对照上述规定及分析,很难认定你属于“生活困难”。由于不具备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条件,因此你要求对方再给20万元钱只能靠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法律也没有办法。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