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林涛
患者超声检查后,下床时跌倒致骨折的损害后果,医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62岁的王女士因右膝关节疼痛去医院就诊。据住院病历记载,王女士主诉为右膝关节疼痛3年多,此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膝关节疼痛,多于长时间行走、上下楼梯及负重后出现。疼痛向下肢放射,症状逐渐加重。10天前患者于门诊就诊,X线检查显示,双膝骨关节病,右侧骸上囊少量积液。以双膝骨关节病、甲状腺癌术后收入院。入院当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得分90分,其中“上下楼梯”标注为“需极大帮助”,扣除10分。
当日下午,王女士遵医嘱在医院超声科进行超声检查。据医院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医务人员通知候诊的王女士做检查,她独自跟随医务人员步行前往检查室。王女士右腿跛行明显,但未见有伴诊的家属跟随或搀扶。
王女士进入检查室后,按医务人员指示上检查床行超声心动检查,下床过程中无人搀扶,因站立不稳导致摔倒受伤。当日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原告遂不得不放弃膝关节治疗方案,于第三天行右侧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手术,一个月后出院。
王女士提出,因其年岁已高,家属曾主动要求进入检查场所陪同,医务人员以检查重地闲人免进为由,拒绝家人进入。在机器没有完全停稳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下达指令,让王女士起身。在起身时,因周围无人照看导致其摔伤骨折。王女士认为,其家属已经充分预判到可能会发生的危险,主动要求照料,医院却将其拒之门外,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23万余元。
被告医院辩称,患者王女士进入检查室时虽有轻度跛行,但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家属也未陪同患者。超声检查过程顺利,完成检查后,医务人员告知患者可以起身,患者也未向医护人员提出任何帮助请求。后超声医生听到异响,随即转身查看,患者诉自己不慎摔倒。
医院认为,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检查当日虽有一点儿跛行,但完全能够自主行走,检查过程中既没有要求由家属陪侍,也没有要求医生协助,故原告摔倒是自己不慎所致。医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常规分析,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其伤病应较一般门诊患者严重。原告因患双膝关节病变多年入院,并需行手术治疗,意味着其膝关节病情已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质量,手术干预为首选治疗方案。由于膝关节稳定性差,负重能力下降,因此存在跌倒风险是客观情况。原告称,当日入院有家属陪诊,但视频中未见家属搀扶患者入室。所以,原告称医生拒绝患者家属陪护的陈述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患方对自身病情导致行动障碍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家属未进行必要的伴诊,这些患方本身过失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
此外,根据医疗核心制度规范,首诊医师以及护理人员应与患方及时沟通、详尽体格检查,及时作出初步诊断,同时依据评估打分给予护理分级建议。但医方在答辩中未提及“曾向患方明确告知上述风险”的陈述,因此应认定存在沟通不足的过失。
监控录像显示,检查室接诊医务人员在楼道里通知原告入室检查时,已观察到原告明显跛行的步态,且步行迟缓。医务人员即便不清楚患者病情,也应注意其行动不便的特征,凭借专业经验预判患者在上下检查床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主动扶助加以避免。检查室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摔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因病痛就诊于陌生的医疗场所,易产生紧张、焦虑情绪,医务人员应尽可能体谅患者难处,给予必要的提示和照护。因此,法院认为,医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是导致患者损害发生的原因。被告医院应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不但负有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患者受伤,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因此,国家对于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提出细化规范,同时要求医务人员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大多数身体机能差、精神紧张、情绪低落,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高于健康人。医疗机构应以患者为中心,在执行诊疗程序和医疗操作时应当尽可能保障患者安全,提升患者就医体验。建议医疗机构不仅要抓好医疗技术提升工作,同时还应当意识到与患者沟通的重要性,注意观察患者举止状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