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财物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 邹旭 杜梅

  □ 邹旭 杜梅

  2023年11月,周某与梁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恋爱期间,周某带梁某做了牙齿矫正,花费1.2万元;在梁某生日当天,周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200元作为生日礼物。2024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周某购买对戒共计花费11800元,其中梁某的戒指价格是6600元。

  半年后,梁某以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周某要求梁某返还恋爱期间的牙齿矫正费1.2万元及转账、女方戒指,梁某不愿意,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周某称其与梁某从最初相处就是本着以结婚为目的,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上述花费均属于彩礼性质。周某还称现在购买对戒系为缓解一次性购买的压力,戒指是订婚戒指(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涉彩礼纠纷是习惯法与成文法交织的特殊领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费用发生在恋爱初期,尚未订立婚约关系,周某虽主张前述给付财物的行为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但每笔款项均未附有明确说明;从原告给付上述财物的时间、种类、价值数额判断,应系恋爱中周某为维护恋爱关系促进双方感情的赠与,且物品的价值也在双方经济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周某主张是彩礼,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认定上述花费为双方交往期间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按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护恋爱关系促进双方感情而支出的价值不大的财物、礼金及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属于一般性赠与,而非彩礼。赠与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予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4恋爱期间财物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 邹旭 杜梅2025-02-11 2 2025年02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