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张凌漪
近日,重庆市纪委监委、市教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膳食经费、采购、食堂、食品小卖部(超市)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持续推进“校园餐”专项整治,筑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守住膳食经费管理红线,切实保障师生权益。
明确各部门责任,共同守护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办法》明确了教育、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学校等单位的责任。
其中,学校要落实校(园)长负责制,明确食堂管理机构,建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研究部署1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完善食材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制度自查,及时修订完善。校(园)长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建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为家长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主动接受监督;在师生常态化共餐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家长陪餐制度等。
教育部门应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食堂建设、食品安全、膳食经费、食材采购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应落实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知情人积极举报“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此外,财政部门应落实膳食经费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应落实属事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直供学校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肉类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公安机关应落实刑事打击职能,严厉打击采购围标串标、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跟进监督推动部门履责,紧盯责任落实、资金使用、食材采购、安全卫生等关键环节。
严控食品采购管理查验流程,不得设立“小金库”
膳食经费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应纳入财政代管资金账户管理,学校专账核算,财政部门不得调拨、挪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开设食堂专门银行账户,对膳食经费进行专账核算;收取的伙食费仅限于食材采购及食堂运营必要支出,不得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不得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餐费等支出,不得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
采购管理上,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材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实行统一集中采购,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由区县教育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有条件的区县应推行全品类食材集中线上平台采购;建立食品采购负面清单,采购涉及转基因、预制加工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应事前征得家长或家委会同意;建立“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食堂管理方面,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严格执行中小学食堂“三同三公开”工作制度,确保食材同质、菜品同价、师生同餐、公开采购、公开食谱、公开加工过程要求落实到位;每月至少随机实地抽查1次食堂物品验收、入库、出库查验情况;学校每个食堂、每餐次、每种食品均应按照规定留样,由专人负责,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安放区域应设置24小时全覆盖视频监控等。
此外,办法提出执行最严的处罚问责,对采购供应劣质或不合格食材、不落实食品安全规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严厉追究食材供应商、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严查采购环节谋私贪腐、贪污侵占挪用膳食经费、盘剥克扣食材供应商导致食材质低价高、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