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高舒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系统性谋划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良好的消费环境是激发消费活力的关键,《方案》将“保障休息休假权益”作为“消费环境改善提升行动”的首要内容。这一要求的提出有何重要意义?面临哪些现实问题?又该如何推动相关举措落地?带着这些问题,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领域专家。
落实带薪年休假 提升劳动者幸福感
《方案》提出:“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制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总工会理论与劳动关系智库专家吴文芳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对劳动者来说,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劳动者休养和恢复身体、劳动者家庭团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社会而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有利于推动经济内需。”吴文芳表示,劳动者年休假期间的旅游、餐饮等需求能够直接拉动消费。此外,鉴于劳动者选择年休假时间不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因劳动者蜂拥在节假日出行带来的拥挤和不便,实现错峰弹性休假,避免旅游等消费因法定假期分布而呈现“过热”和“过冷”的失衡现象。
“目前,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假期赎买’的现象。”吴文芳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经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但应当按照其日常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即用人单位有保证管理秩序的需要,职工有增加工资的激励,而“工作需要”本身难以界定,使年休假制度最终变成调涨工资的机制。
吴文芳表示,目前,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主要有“劳动报酬说”“福利待遇说”“赔偿金说”三个观点,其背后是不同的价值判断,并影响仲裁时效等法律适用。吴文芳举例说,若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则可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至终止之日起1年内”的特殊仲裁时效。
此外,沈建峰表示,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还面临着观念困境,很多人还抱“有钱干活,不干活就没钱”的观念;权利主张困境,现行法对于带薪休假制度刚性设计不足,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奋斗者协议”主动提前放弃带薪休假;权利行使困境,不同于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的具体时间是不确定的,这就导致带薪休假具有很强的个体性和不确定性。一些劳动者基于种种考虑,不敢主张带薪休假。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沈建峰建议,在规范完善方面,要提高带薪休假的制度刚性,明确带薪休假原则上不得事先放弃;要重新认识带薪休假300%工资的属性。带薪休假工资本质上应当是工资,适用工资时效,也就是只要劳动者不离职就不应起算仲裁时效,离职后1年内主张都可以,以此倒逼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
在监督执法方面,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劳动者除了通过仲裁和诉讼主张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外,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等进行行政救济。在劳动者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权利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通过公权力监督落实带薪休假。
在舆论宣传方面,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了解带薪休假作为法定权利的属性以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发展的特别意义。
严守工时红线 驱散“加班霾”
《方案》强调:“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和限制工作时间上限是劳动基准制度的重要内容。”吴文芳说。
吴文芳表示,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了“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劳动法专列“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章,配置“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等加班补偿制度以及休息休假权益。
此外,针对社会用工生产的不同需求,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列举了企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的情形和审批程序。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工时条款、第七十四条劳动监督检查条款等规范也对劳动者休息权益和法定工时提出要求。
吴文芳表示,《方案》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和工作时间上限的强调是在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坚守“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是决心,也是底线。
“现实社会中‘加班文化’盛行,这对劳动者、家庭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沈建峰表示,对劳动者个人而言,过长时间的加班会带来身体的透支,也会影响劳动者学习和技能提升。
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加班审批等方式规避加班费支付,也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对劳动者家庭来说,过长时间的加班会影响家庭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导致生育率的下降。
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一方面过长的加班会影响劳动者休闲和消费的时间,另一方面劳动者过长时间加班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其他劳动者就业的机会。沈建峰举例说,2024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49小时,这就意味着每五个人完成了六个人的工作,导致一个劳动者没有工作机会,引发失业。
为此,吴文芳建议,对劳动者和企业而言,一方面需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工时基准规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形式确定合理的弹性工时制度,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灵活用工的平衡。
吴文芳呼吁,技术和办公软件开发主体需发挥算法工具的正向作用,如嵌入连续工作时长、推送休息提示、记录并保存劳动者“在线时间”数据等,从而客观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防范过度劳动。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不同社会分工产生有机连带关系,法律规范和政策举措的落实需依靠多元主体的力量。”吴文芳表示,立法部门应当结合数字经济背景完善休息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强化法律后果设计,回应实践中有关“离线权”等规范需求,对用人单位施加“记录工时”的法定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需建立常态化机制,以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还可以考虑将企业执行工时的相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和合规管理,在行政监管外强化社会监督。
春秋假赋能教育消费 激活家庭生活新活力
《方案》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教授李敏表示,“这是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期待的一种响应。”
“假期用‘春’‘秋’季节之名义,也有呼吁中小学生趁着一年中大好的季节,多亲近自然之意。”李敏表示,其积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从孩子成长纬度分析,春秋假的设立与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两点一线”学期生活的调节,赋予他们更充裕的自主学习、探索兴趣的时间;聚焦家庭教育层面,春秋假的设立为家长提供了带孩子进行家外校外游学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开了节假日期间全国性、流动性很强的聚集性旅行,让出行更从容、体验更优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目前推行中小学春秋假还面临着现实困难:教育观念与教育评价机制存在问题,部分地区还存在着“唯分数论”等观念,导致推行春秋假的初衷不能真正落实。此外,由于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部分家庭的经济条件的原因,中小学春秋假的出游也存在一定困难。“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推行春秋假期,不要一刀切。”储朝晖建议,各地在推动春秋假落地前,要根据区情校情进行调研与调查。
“要推动制定有关春秋假期如何施行的教育指引。”李敏表示,在推广中小学春秋假期前,应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指导性建议,为各地如何形成高质量的春秋假期提供思路,避免造成春秋假期出现不合理利用,比如“春秋假期成为课外辅导时间”乱象的出现,就违背了设置春秋假期的初衷。
李敏建议,要加强对春秋假期间校内教育的细节性安排。合理调配课时,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春秋假顺利嵌入学期。同时,也要注重平衡春秋假期对教师工作等校内组织细节的影响。
此外,李敏表示,要推进家长年休假与孩子春秋季假相匹配。通过出台相关措施,给予家长申请年假陪伴孩子的便利,避免家长因工作无法陪伴孩子,提升家庭参与度,保障春秋假家校共育功能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