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高丽
在数字化浪潮中,儿童隐私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据统计,我国儿童网民已突破1.9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97.2%。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特邀理事、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于日前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8届会议上,介绍我国儿童隐私权在数字化时代的法律保护成果。近日,唐颖侠教授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的专访,就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我国儿童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
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为儿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全新的风险和挑战。唐颖侠指出,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儿童隐私权法律保障体系。
在立法方面,除了宪法和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一般性规范外,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中,都确立了对儿童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原则。2023年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更是作为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儿童个人信息特殊保护制度,完善了儿童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首例作出典范
谈及2021年我国首例儿童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唐颖侠表示,这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结案。
该案中,涉事公司在其App的开发运营过程中,在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注册儿童账户,并收集、存储儿童个人信息。同时,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也未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
余杭区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后结案,该公司对相关技术规则进行了整改完善,制定了单独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开发儿童用户实名认证流程、增加14岁以下用户实名认证一致性校验环节、对平台内高疑似度未成年用户实施主动保护、建立专门的儿童信息保护池、创建涉未成年人内容推送的独立算法等,全方位加强了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
唐颖侠认为,本案从平台对儿童用户的识别责任,平台如何获得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平台能否对儿童用户基于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平台能否对儿童用户进行自动化决策,以及平台如何对儿童隐私信息进行主动安全保护等多个维度,全方位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作出典范。
创造“中国方案”
在谈到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第35批指导性案例时,唐颖侠强调,彰显了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优势,创造了公益司法保护儿童权利的“中国方案”。
她指出,未检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中国积极履行《儿童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相呼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保护。同时,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协同配合,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护。
唐颖侠还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可以有效避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出现“公地悲剧”。检察机关不仅可以更加全面有效地搜集证据,主导制定赔偿方案,还可以在社会层面形成舆论引导,树立法律权威。
数字企业担当社会责任
据《我国未成年人数据保护蓝皮书(2023)》数据,互联网已成为未成年人学习、娱乐、社交的重要工具。
其中未成年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学习的占比达88.9%;上网听音乐和玩游戏是未成年人的主要网络休闲娱乐活动,占比分别为63.0%和62.3%;上网聊天作为未成年人主要的网上沟通社交活动,占比为53.4%。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和转让,可能对儿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风险和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唐颖侠指出,中国头部科技公司不断完善针对儿童的隐私保护政策,为儿童提供了更加安全的数字环境。
数据显示,在中国排名前十的数字企业中,93.3%的应用程序已在隐私政策中制定了专门的儿童隐私保护条款。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数字企业对儿童隐私权的重视,也彰显了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担当。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不断发展,儿童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唐颖侠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关注儿童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