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记忆·
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让我了解了妇女权利和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念。妇女与法律议题就像一个强大的磁场吸引了我,从此我与它结下了不解之缘。后来我有机会担任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法典的起草组专家,开始尝试从女性主义角度研究法律。近些年,我的法律研究和实践与妇女工作结合得很紧密。我有很多机会参与法律政策的咨询、论证和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在法律政策顶层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推进性别平等的进程。
■ 口述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国妇联执委 马忆南
■ 访谈、整理人:中国妇女报全媒体
记者 蔡双喜
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简称世妇会)对中国妇女研究及与妇女相关的法律政策产生了多维度且意义深远的影响。世妇会带来大量妇女研究的理论学说,中国学者历经30年的持续研究,逐步实现了外来女性主义在中国的本土化改造和发展。世妇会既推动了诸多新法律的出台,也在政策制定中吸纳了女性主义的先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立的各项保障制度以及机制,其实都受到世妇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影响。
1995年我参加了世妇会的非政府组织论坛,了解了妇女权利和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念,妇女与法律议题就像一个强大的磁场吸引了我。从此,我与它结下了不解之缘。
尝试从女性主义角度观察法律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有机会担任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起草专家,当时我惊讶地觉察到,妇女意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很困难。很多女性人大代表的法律主张缺乏社会性别视角,并没有反映妇女的诉求和呼声。我发现社会性别视角为法学研究和实践开启了一扇窗户,是一个重要的分析思路。后来,我致力于妇女与法律关系的研究,探究法律是否存在明显的和隐性的性别歧视?性别因素如何影响立法和司法?着重考察保护妇女的立法在实践中效果如何?法律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了立法的预期?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很多领域,保护妇女的立法或对男女两性平等对待的立法并未达到预想的社会效果。法律实施对不同性别的人产生的效果可能是不同的。
感触最深的事情发生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行前后,我发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一些条款没有考虑到妇女更为典型的经历和价值。由于男女两性掌握的社会资源不同,一个平等的、中立的政策推行起来却对男性更加有利。比如第十一条涉及的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夫妻之间习惯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很少有人再去做一个共有权的登记。特别是购买单位公房的情况,由于历史上很多单位实行公房分配“分男不分女”的政策,房改后男方自然地由承租人转变为产权人,而妻子的名字却不在产权证上。这种状况导致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损害另一方(多为女方)的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即使能拿到交易金额的一半作为补偿,也还是失去了家庭住房。
在当时召开的多个研讨会上,我都公开发表了对这些条文的质疑和实施效果的担忧,也建议法律及早规范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联名登记的成本小,是防范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经济的路径和办法。这个建议终于在2022年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得到实现,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
将法律研究和妇女工作结合起来
我觉得自己的法律专业背景在参与推动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大有用武之地。2013年和2018年,我当选为全国妇联第十一届、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兼任北京市妇联副主席,我的法律专业研究和妇联工作在很多方面开始结合起来。
我们参与《北京市政策法规性别影响评估指南》制定,这是一套进行性别影响评估的技术标准,能够对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和效果作出判断。通过评估政策法规是否直接或间接对女性与男性产生不同的影响,可以调整这些政策法规,确保能够消除因性别所产生的差异性影响。我觉得性别影响评估是一项特别有意义的工作,北京市启动该项工作以来,我们对大量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以及个案进行了性别影响评估。
用理论研究推动法律制度建设
妇女与法律研究使我深深感受到理论研究推动法律制度建设的作用。2015年,我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作妇女财产权益与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法治研究,探讨健全妇女财产权益与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试图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为政府和妇联组织完善保障妇女权利的机制提供对策和建议。
基于对妇女与法律研究工作的热爱,我从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开播,为其担任了20年的嘉宾,我解说的大量案件涉及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我以为一个法律学者要对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还要举办或参加各种讲座。在大学的讲座,使我有机会向学生讲述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感悟,也得到了学生的各种反馈,从而印证自己较为成熟的思想,修正自己或有偏颇的观点,同时也向年轻人传播女性主义法律思想。在律师协会、法院办讲座,我可以结合案例提出一些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提出一些改进司法的思路,听取法官、律师的意见,加强对“中国问题”的准确把握。在妇女界办讲座,更是一件值得期待的事情。通过学术演讲活动,我一方面向各类听众奉献了自己的学术思想、研究心得和观察问题的角度,另一方面也获得了更为宝贵的观点、批评、肯定、资料以及各种深刻的见解。
培养自信的女性法律人才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老师,世妇会以来的这30年,我把从世妇会学来的这些理论和方法不断传递给我的学生们。在我1979年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的时候,女生只占学生总数的1/4,而如今女生所占的比例超过2/3。由于法学院毕业生中女性人数的大幅增长,输送到法律职业中的女性也越来越多,正在改变着法律职业的性别生态。
我提示学生注意,女性进入司法绝不仅仅意味着自身地位的提高,而且会通过自身的影响力使法律更加人性化和多元化。传统法律推理方法强调法律的效率与公正,否定道德选择与关怀伦理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作用。女性所持有的关怀伦理有助于防止规则的僵化所导致的实质上的不公平。
如今,法学院的女生在各种学生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方面担任领袖,更重要的是她们在法律学习和研究方面的实力丝毫不逊男生。法学院毕业的女生,带着从事法律职业的满满自信,成长为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的优秀人才。
妇女与法律研究是我终生的事业
当年我是受到世妇会的感召和影响,进入了妇女与法律的研究和实践领域,这是我终生的事业。我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实施情况》的调研论证,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论证。
特别有幸的是,我参与了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编纂民法典的工作,参与完成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专家建议稿》,我们完成了若干论证报告,这些论证报告为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
最近一年,我积极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建言献策。我提出在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需要加大离婚经济补偿的力度。家务劳动中教育子女、满足家人精神需求等活动,需要精神和情感的投入,完全无法量化。育儿中的数字科技使用,大量占用父母的时间、体力和脑力,并且呈现出碎片化和烦琐性等特点。需要重视女性在家务劳动中的超常付出。
我还提出,离婚经济帮助的司法实践需适当加强;主张法院判决房屋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作为离婚经济帮助的一种方式。
这些年,我在保障妇女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提高妇女参政水平、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对妇女儿童的性骚扰性侵害等方面做过一些努力,由此我两次获得全国妇联“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的表彰。我的职业生涯和事业发展都受到世妇会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