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父母为子女婚内购房出资的性质及返还进路》

作者:马忆南 杨皖湘

  作者:马忆南 杨皖湘 

  父母出资已婚子女房产问题之棘手,表面上看肇因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导致的事实认定困难,其实质却在于父母和子代夫妻两代人的利益发生了剧烈的冲突。本文作者认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对父母出资性质不加甄别地笼统规定与全有全无的出资归属结果导致实践裁判出现分歧,对此,应当予以系统性反思。在父母出资行为无明示意思表示时,不应径直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而是应结合父母的子女数量、家庭经济情况、购房目的等客观事实,谨慎认定赠与关系。如父母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当作为赠与合同基础的婚姻关系结束后,且维持赠与合同对出资父母方明显不公平时,应当允许出资父母方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子女之配偶方返还出资。在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同时,依据婚姻存续时长、子女之配偶对家庭的付出,由法院对赠与合同进行调整,使受赠的配偶一方仍能保留部分赠与款,以平衡其利益。此外,离婚子女配偶对赠与物的返还范围仅限于现存利益,出资款婚后增值部分夫妻共有,以解决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

  来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

中国妇女报新女学周刊 6《论父母为子女婚内购房出资的性质及返还进路》 作者:马忆南 杨皖湘2025-04-30 2 2025年04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