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母亲看望昏迷女儿遭拒

法院:生命的尊严高于程序的壁垒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 □ 顾建兵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

  □ 顾建兵

  法不容情,是一个不容改变的命题。然而,当人性的温度与法律的程序碰撞时,如何实现情与法的合理互动?最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引起大家广泛关注。

  九旬老人邹阿婆因无法探视在康复中心已昏迷近两年的大女儿,将女儿之子程建(监护人,系化名)告上了法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酌定邹阿婆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为3小时;被告程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

  两年前,邹阿婆的大女儿吴桂芬因中风陷入深度昏迷,在某康复中心接受专业护理。自那时起,邹阿婆便再也没能见到自己的女儿。

  昼夜思念煎熬着老人,邹阿婆让小女儿带着自己前往康复中心看望,却被康复中心拒绝。康复中心表示,需得到其儿子程建同意,邹阿婆才能看望。

  邹阿婆满心困惑,多方求助,程建却以双方存在矛盾为由,坚决拒绝除他之外的任何亲属探望母亲。

  时光匆匆,两年转瞬即逝,邹阿婆已年近九旬。她深感身体每况愈下,担忧自己时日无多,再也见不到大女儿。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外孙告上法院,请求每月能探视女儿一次。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程建辩称,依据我国民法典,仅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而吴桂芬是成年人,所以邹阿婆对其不享有探望权。他强调吴桂芬身体虚弱,对护理环境要求严格,不适宜被探望。同时,程建还表示邹阿婆主张探望权是受其另外三个女儿怂恿,自己与三个姨妈早已断绝往来,请求法院驳回邹阿婆的诉请。

  面对程建的辩称,邹阿婆提出三点抗辩。首先,程建主张不适宜探望并无客观证据,自己也承诺会严格遵守康复中心规定并配合医护安排。其次,尽管年近九旬,但自己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一次既符合自身身体状况,也满足了情感需求,并不存在其他情况。最后,程建作为监护人,负有保障被监护人获得亲情慰藉的义务,不能以规定为借口拒绝探望。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国民法典仅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但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天然亲情关系,在成年子女重病等情况下,父母对其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得到保障。

  吴桂芬罹患重病,邹阿婆作为母亲,对女儿的牵挂与关心乃人之常情。从维护亲情伦理及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应当赋予邹阿婆对女儿的探望权。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邹阿婆的探望应以不影响吴桂芬的治疗、康复以及保障其自身健康安全为前提,严格遵守康复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对吴桂芬造成感染等不利影响。最终,一审法院酌定邹阿婆可在每月探望女儿一次,程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

  程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对于成年子女重病时父母的探望权现行法律无具体规定,但是法律原则完全可以填补规则空白,我国民法典第八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及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尊重习惯”的规定,为本案提供了裁判依据。

  父母与成年子女间的血缘亲情系社会基本伦理的重要基石。在成年子女重病等特殊情况下,父母的探望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是基于亲子关系的自然延伸,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高度契合。针对家属提出的感染风险,判决明确要求探望需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在实现亲情需求与患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生命尊严高于程序壁垒。病重女儿虽丧失意识,但她作为人所应有的情感需求仍应得到尊重。邹阿婆作为直系血亲的探望,本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维护,也是耄耋老人最为朴素、珍贵的情感需求,应当受到司法保护。

  这起案件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更传递了浓浓的人文关怀,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冷峻规则之下对人性的尊重与守护。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 4九旬母亲看望昏迷女儿遭拒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 □ 顾建兵2025-05-13 2 2025年05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