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对两个草案给予充分肯定,认为修改这两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并提出了建议。
谭琳委员认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的改革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反家庭暴力法都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依法履职,在促进男女平等、倡导家庭和睦、配合处置家庭暴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都应该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中有所体现,与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衔接,推动相关工作在新形势下迈上新台阶。
“有必要认真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肖开提·依明委员建议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第8条中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妇女成员”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3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相衔接,保持统一。
李纪恒委员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基石,其修订对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他建议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明确村民资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保障农村妇女不因婚姻变动等原因丧失村民资格;增加促进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参与协商的条款,充分发挥妇女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按照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卫小春委员说,建议在物业管理的后边,增加“妇女、儿童、老年、残疾人”。
周光权委员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总体来讲改得不错。村民委员会的职责里有两项没有充分展示出来,问题意识还不够。一个是农村的环境治理、垃圾处理的问题,应该写出来。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还有一项就是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法条的表述可以参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