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李晓军/画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黄婷
被陌生男子无故在境外平台“造黄谣”,家庭受到影响,患上重度抑郁症,丢了工作,正在还贷的房子也没能保住,用3年时间积极取证,勇敢维权,法院判赔20万元,却没有收到一分钱……近日,广西南宁的吴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自己的经历,引发关注。
在网络时代,“造黄谣”如同无形的利刃,正以隐蔽而迅猛的方式伤害着一些无辜的女性。吴女士的遭遇,正是这场无声伤害的缩影,也折射出“造黄谣”治理中的多重困境与破局需求。
被恶意造谣后的漫长抗争
吴女士的人生轨迹,因一场恶意造谣彻底改变。2022年7月的一天,吴女士突然收到十余条微信好友申请,点开后都是“美女,约吗?”“同城吗?出来酒店见一见?”等露骨的骚扰信息。其中一人告诉吴女士,有人在国外的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她的色情邀请信息,配有她的照片和联系方式。
“那张被用于造谣的照片拍摄于多年前,我穿戴整齐,也从未将照片发至任何社交平台。”而恶意造谣者黄某,是吴女士素未谋面的陌生人,这让她至今想不通。
为了维权,吴女士踏上了漫长而艰难的取证之路。因谣言发布于境外平台,报警后取证和查处难度极大。她没有放弃,通过反复观察造谣者在境外平台的发布内容,锁定了国内微博上一个内容高度相似的关联账号,推测为同一人操作。她将造谣内容截图、录屏保存,再次报警并拿到回执。为获取黄某的真实身份,吴女士创建微博小号,发布契合造谣者兴趣的内容,苦等近半年后,终于以“开房”为由诱使黄某透露身份证信息,在确认其到达酒店房间后立即报警,黄某才最终到案。
2023年7月,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黄某签下《治安调解协议书》,承诺在媒体和社交平台公开道歉,并分阶段赔偿20万元,但此后一分未付。因黄某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义务,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随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可这远远无法弥补吴女士的损失。
2023年下半年,吴女士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道歉,并赔偿20万元。黄某不服上诉,南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然而判决生效后,黄某仍拒不履行,吴女士在2024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直到2024年12月,黄某才在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承认“发布不实信息、捏造黄色谣言、诋毁吴女士名誉”,但赔偿款依旧分文未付。绝望之下,吴女士申请悬赏2万元征集黄某财产线索,目前在等待法院审批。
吴女士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维权过程中的精神压力几乎将她击垮。于是她在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希望为自己发声并帮助有类似遭遇的人。她知道:“只要黄某一天未履行赔偿义务,这场与‘造黄谣’的抗争就仍在继续。”
维权背后的多重困境
吴女士的经历并非个例,被随意“造黄谣”严重侵扰了受害者的生活,而越来越多的女性也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谷小萌取快递时被偷拍照片,遭伪造“出轨快递员”聊天记录广泛传播,生活停摆,她积极取证,在律师帮助下以诽谤罪起诉造谣者,该案成为全国首例自诉转公诉案件,造谣者获刑。网红博主小雪2024年被恶意“造黄谣”后,迅速截图、录屏,运用“区块链证据保全技术”及公证处公证,卧底“吃瓜群”收集证据,将造谣者送进拘留所并继续追究其名誉权侵权责任……
这些女性在同被“造黄谣”的抗争中展现了极大的勇气,但维权过程背后,每一份证据的固定、每一次法律程序的推进,都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更伴随着维权过程中的二次伤害与精神煎熬。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和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斌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这背后的多重困境。
贾斌认为,吴女士的案件暴露了赔偿标准悬殊和平台监管不力等深层问题。他提到,同类案件中,13岁的刘某遭同年级男生王某编造黄谣在校内散布,身心受创罹患情绪障碍,无奈休学,起诉后获赔9162.98元。本案20万元判决虽重,执行落空却加剧了伤害。“此外,网络平台电子证据固定困难,而境外平台成造谣温床,也加大了维权难度。”
社会认知的偏差则加剧了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贾斌指出,“造黄谣”利用社会偏见,极易导致受害者“社会性死亡”。“更令人痛心的是,仍有人发出‘受害者有罪论’的刺耳声音,这背后是社会认知的巨大裂痕。”
在孙志峰看来,治理“造黄谣”现象存在以下难点:首先是网络环境兼具传播隐匿性和快速性特点,平台不主动公开发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被动公开需要法院调查令等大量程序性条件,但是谣言传播速度极快,几分钟的传播就可能造成非常大的伤害,监管难度较大;其次是网络传播引发的伤害无法控制和预判,且经济赔偿等手段往往很难真正弥补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最后,网络侵权裁判尺度不够统一,特别是侵犯名誉权案件更是如此,侵权人违法犯罪成本极低。
多方合力斩断“黄谣”黑手
面对被“造黄谣”,仅靠受害者“勇敢维权”远远不够,需从制度、技术、社会认知多维度构建防护网。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大学人权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宏认为,不管是刑法、民法典,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于侮辱诽谤他人都有相关规定。为破解网暴案件自诉难、维权成本高,《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案件中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赵宏看来,社会观念的塑造很重要。“要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女性如果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社会各方要提供帮助,别让她们在维权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而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公布,能在很大程度上纠正一些人的一般性观念——‘造黄谣’不用付出任何法律代价,让他们知道不能随意侮辱、物化和造谣女性。”
如果被“造黄谣”该怎么办?贾斌建议通过录屏、截图,申请电子数据公证等方式及时取证,通过要求平台删帖、报警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多维追责,并及时保存医疗费、误工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链。
孙志峰表示,被“造黄谣”的维权手段除了吴女士案中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向平台或网络监管部门投诉,要求下线断链。如果达到刑事追诉程度,还可以通过刑事自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大“造黄谣”的治理力度,贾斌期待从制度革新的角度切入,“从刑事立案标准化,到平台审核强化;从建立谣言溯源机制,到创新执行手段,需要更多的制度性突破。”
孙志峰建议,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网络造谣侵权作为社会信用负面评价的重要内容,提升侵权赔偿额及网络造谣公权力机关的参与度,大幅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增加执法和司法人员及结构建设力度,解决“案多人少”的根本矛盾;加大维权环节的宣传普及力度,允许律师等特定身份人顺畅查询侵权人实名身份及联系信息等,畅通维权渠道,打破维权障碍,促使更多受害者站出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