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通过离婚协议“逃废薪”欠薪员工可申请撤销

  个体工商户李某因开办超市严重亏损而欠下我们工资并出具欠薪条。近日,李某为逃避欠薪等债务,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收益购买的房屋全部归妻子所有。而除了房屋之外,李某几乎没有其他财产。请问,针对李某企图“逃废薪”的行为,我们该怎么办?

  荀虹虹等7人

  荀虹虹等: 

  你们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分割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正因为案涉房屋为李某夫妻用共同收益所购买,且形成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决定了其当属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

  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与之对应,基于李某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屋交归妻子所有的目的在于逃避欠薪等债务,且李某除了房屋之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意味着其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对你们欠薪的清偿,你们自然也就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的对应内容,再通过拍卖、变卖李某享有的房屋份额清偿欠薪。

  值得提醒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还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你们需及时维权,避免“过期作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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