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租房“糟心事” 托起群众“安居梦”

——解读《住房租赁条例》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高亚菲

  住房问题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有效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0条,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规范出租和承租行为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实现住有所居、改善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市场秩序有待规范,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还不充分;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主体以个人为主,市场化、专业化的机构主体发展不足;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房源信息发布、费用收取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行为等。

  如何规范出租和承租行为,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给出了详细的答案。

  据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介绍,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从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条例》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条例》加强合同管理,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此外,《条例》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行为规范,特别是针对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问题,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在当前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务院颁布条例正当其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表示,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条例》在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住房租赁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必要引导和有效监管,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规范指引。

  常鹏翱表示,首先,《条例》是租赁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它针对住房租赁的现实痛点难点问题,在平衡租赁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度倾斜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凸显了民生底色。其次,《条例》是推动市场高效发展的服务规范,牢扣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这一中心任务,以体系化思维为市场供给多重利好措施。

  “《条例》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等住房租赁市场主体‘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从根本上整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浦湛表示,《条例》已经出台,随后的落实很关键。一方面,地方要根据《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出台地方性住房租赁条例,尽快在全国范围形成完备的住房租赁法规体系。另一方面,政府要强化监管执行力度,对有关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违规行为,该改正的限期改正,该处罚的依法处罚。

  浦湛认为,住房租赁是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重要一环,《条例》的出台与施行,是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上迈出的关键一步,也健全了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有关基础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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