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环卫公司的职工,6月份以来,由于天气持续高温,公司通知我们每天缩短工作时间两个小时,即从每日工作8小时缩减到6小时。等到次月发工资时每位工人每天被扣掉了50元。当我找到公司财务部讨要说法时,对方解释说,员工在高温时段缩短作业时间,工资报酬亦应适当减发,公司结算工资的依据是实际工作时间。请问,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陆女士
陆女士:该公司的说法有违法律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在高温天气条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停止户外作业或者缩短作业时间,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以此为由减发员工工资的做法在性质上属于克扣。对此,您有权要求公司如数补发。如果公司拒不纠正错误,您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若公司逾期不予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