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景韵润 发自北京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9月1日起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分别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这是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一次有意义的完善举措,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从‘单一养老储备’向‘综合风险应对’转型。”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指出。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齐传钧认为,在原有情形基础上,新增医疗大额支出、长期失业和低保人群三类提前领取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养老保险与基本医保、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的运作机制,增强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协同能力,也提供了新的保障资源。”
《通知》还明确,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根据需要变更领取方式。对此,齐传钧表示,“这为个人养老金领取提供动态化调整的选择,使得个人养老金制度更具人性化。”
各种领取方式有何不同? 齐传钧进一步分析道,按月领取凸显终身年金特征,有利于人们应对长寿风险,适用于没有短期支出需求且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分次领取有助于构建个性化养老规划方案,适用于做事理性且有前瞻性的老年人;一次性领取往往金额较大,适用于退休后有较大支出需要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