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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者享有哪些“高温权益”


    ■ 潘家永

    时下,高温来袭,酷暑难耐。为加强劳动保护,国家赋予了劳动者特殊的“高温权益”。

    防暑降温物品与高温津贴同时享有权

    小徐在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当施工员,2021年6-8月整个夏季都在顶着烈日出工。小徐等工友每天能领到数量不等的解暑饮料和药品,可始终不见发高温津贴。老板解释:每天发给大家的解暑物品已花去大笔费用,再要求发给高温津贴不合理。小徐等工友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点评                                

    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二者不能相互冲抵,劳动者有权同时享受。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进行了规范,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指出: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停止作业和拒绝冒险作业权

    周某等人是某路政公司的养路工,每年夏天是他们最难熬的期间,有时候室外气温高达41℃,公司也要他们正常出工。由于酷热难熬,周某等人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由要求停止作业,不料公司竟然以拒绝出工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

    那么,周某等人有权拒绝露天高温作业吗?公司可以据此解雇他们吗?

    点评                                

    露天作业有限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一项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并不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公司以不出工就解雇相威胁,无疑是强令冒险作业。如果因此而解雇拒绝出工的员工,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减少工时、停工期间报酬获得权

    7月的建筑工地骄阳似火,每天13点-15点,太阳烤背,某建筑公司于是决定露天作业的工人停工两小时。员工们觉得老板很有人情味,哪知,发工资时每人每天被扣除75元钱。对此,公司解释说,停工期间自然无工资。

    点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一项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显然,该公司决定高温天气下缩短工作时间两小时,是其应尽之责,并非恩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减发员工工资,属于克扣工资性质。如果公司拒不补发,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进行维权。

    中暑享受工伤待遇权

    孙某是名砂浆搅拌工,2021年7月16日15时许,他在建筑工地上突然晕厥,经医院诊断,孙某重度中暑并有中暑后遗症。根据气象资料显示,事发时监测气温为39.8℃,超过了高温标准。孙某认为公司有义务为其申报工伤,可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因自身体质太差,不能算工伤。后来,律师向孙某伸出了援助之手,让他如愿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之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孙某当天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中暑,应当属于工伤。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及时与单位联系,提供相关材料,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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