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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龄上看,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哪些特别规定?


    我与前夫虽已离婚,但就女儿的抚养问题仍然争执不休。

    请问:从未成年子女年龄上看,法律有哪些特别规定?

    读者 钟某莉

    钟某莉读者:     

    的确,从未成年子女年龄角度出发,我国法律对其抚养有着相关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即就子女年龄而言,其抚养问题应当遵守对应原则。

    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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