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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今日起正式施行

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


    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专家认为,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自11月15日正式施行。该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专家认为,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就该意见答记者问中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是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该意见明确了对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则。教职员工犯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该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此外,该意见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该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看来,最高法会同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将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通过司法意见的方式加以确认,明确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助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权威,推动司法机关重视未保法的作用。这是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好方式,也是该意见的最大价值。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后,在很长的时间内,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一般不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佟丽华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司法意见的方式统一认识,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律依据部分要引用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作用,强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权威,有助于社会各界包括司法机关、政府、学校以及家长更好地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相应责任。希望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多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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