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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全国妇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明确家校社在协同育人中的各自职责定位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周韵曦 发自北京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的重要部署,近日,教育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关工委、中国科协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政府统筹、坚持协同共育、坚持问题导向”四项工作原则,提出到2035年形成定位清晰、机制健全、联动紧密、科学高效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意见》明确了学校家庭社会在协同育人中的各自职责定位及相互协调机制。学校要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要全面掌握并向家长及时沟通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情绪、学业状况、行为表现和身心发展等情况;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要用好社会育人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教育基地和资源目录清单,联合开发社会实践课程。

    《意见》指出,家长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强化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注重家庭建设;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家校互动活动;要利用闲暇时间带领或支持子女体验社会,帮助子女更好亲近自然、开阔眼界、增长见识、提高素质。

    《意见》要求,社会要有效支持服务全面育人,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重要内容,积极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为强化实施保障,《意见》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确定本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切实发挥好协同育人主导作用,强化与家庭、社会密切沟通协作;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在学校、社会广泛开展实践活动;妇联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协同育人工作。将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工作成效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质量评价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创建活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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