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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权益周刊

以“典”之名,全方位保障老年人权益


    ■ 张兆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民法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在完善赡养、财产处分等方面对“银发族”作出了诸多保护性规定。

    支持精神赡养

    空巢老人沈大妈不慎跌倒摔伤,日常起居不能自理,但在外地工作的三名子女均以“工作忙”“路太远”等为由不履行赡养照料义务。为此,沈大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名子女每月探望一次,并各自每月承担赡养费、护理费400元。法院经审理,确定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4000元,酌定他们每年至少探望母亲两次。

    说法  

    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子女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或者缺乏劳动能力时,应当履行的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之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规定,当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两个条件之一时,父母即可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自主处分财产权

    尹老夫妇将长女尹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这对老夫妻表示,大女儿大学毕业在省城就业成家后就不再与家里联系,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法官经询问被告得知,父母一向重男轻女,且在购置房产、分家析产等方面偏袒两个弟弟,自己对此一直心存芥蒂。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意愿后,法官通过“线上开庭”的形式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原告每月向父母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定期探望父母的协议。

    说法  

    老年人有权自主地对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动产、不动产以分家析产的形式分给子女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老人将财产以订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因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在遗嘱形式上,在保留了以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五种遗嘱方式的基础上,民法典新增了打印和录像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同时明确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使得遗嘱订立更加便捷自由。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但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离婚再婚自由权

    王大伯早年丧偶,女儿也已成家多年。今年,王大伯与万阿姨产生感情,就在两人准备结婚时遭到女儿的强烈反对,理由是担心其父一生积攒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僵局之下,王大伯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最终在律师的建议和见证下,王大伯与万阿姨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有生之年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协议签订后消除了女儿的疑虑,二人顺利结婚。

    说法  

    享有婚姻自主权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现实中,有的子女或为钱财或为照料孩子等私利考虑,对老年人再婚加以干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本案中女儿担心其父财产归属的问题,完全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再婚时通过签订婚前财产书面约定的形式,来保障当事人及双方子女的合法权益,以此促进新组建家庭的和谐幸福。(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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