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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涉及“隐私权”的那些“私”事


    新华社发  曹一/作

    ■ 颜梅生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那么,其中的“私”事是指什么呢?

    私人生活安宁

    一家公司为招揽顾客,经常通过张贴、从门缝塞放等方式,向居民发送销售广告,还不时通过喇叭在各小区广播,甚至一些内容属“儿童不宜”。

    评析                           

    公司侵犯了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生活安宁是指公民的生活安定和宁静,是个人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诸如非法跟踪、窥探、电话骚扰、垃圾信息、噪音等,都是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民法典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保护人们的安全、安宁是法律的重要目的,任何非法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都能构成侵害隐私。公司从门缝塞放“儿童不宜”广告、通过喇叭发出噪音,无疑当属其列。

    私密空间

    黄先生出于防盗目的,在自家房前屋后都安装了摄像头,邻居家的院子、阳台等通过摄像头也是一览无遗。邻居虽对此一再反对,可黄先生却置之不理。

    评析                           

    黄先生侵犯了邻居的私密空间。私密空间是指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包括有形的和虚拟的,即除个人合法占有的房屋外,还涵盖了个人合法支配的公共卫生间、更衣室、电话亭以及个人临时栖身的房间、宿舍、酒店房间、工棚等,甚至是计算机系统的虚拟空间。

    本案邻居家的院子、阳台等,无疑当属其列。尽管黄先生可能没有对邻居盗取信息、偷窥、偷录、偷拍的意图,但也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害。

    私密活动

    肖某租住邱某夫妻的一间房间后,出于好奇、无聊,在墙上凿一小孔,不时用摄像机摄下邱某夫妻的亲昵行为。邱某夫妻获悉后,精神受到不同程度伤害。

    评析                           

    肖某侵犯了邱某夫妻的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权利人不愿他人知晓的活动,诸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未经法定程序,一切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私人活动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私密信息

    当发现闺蜜王某身上有一个较大且难看的胎记后,陈某不时拿此与王某开玩笑,甚至由于不顾场合,很快被传开了,王某因此心理压力日益增大。

    评析                           

    陈某侵犯了王某的私密信息。私密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通讯秘密、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及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隐私等等。一方面,凡是个人不愿他人知道,不管公开是否对其造成影响、影响是好是坏、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等,只要不属公共领域都在其列;另一方面,只要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公开,且个人隐匿不违反社会公德,都受法律保护。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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