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扬新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5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关于反家暴,家事法官提醒您,这4个要点很重要
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杨某(女)与王某(男)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王某即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性格,并经常外出酗酒,酒后对杨某实施殴打。杨某曾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解决,王某虽在派出所表示认错并坚决悔改,但不久后又因琐事对杨某拳打脚踢。
杨某不堪忍受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还有修复感情的可能,杨某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缓和矛盾。
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女)与杨某(男)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均归其抚养。杨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以担心孩子被张某抢走为由,私自到学校给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小某去学校上课,且时常以杨小某调皮不听话为由用皮带抽打杨小某,并恐吓女儿杨小妹不要和张某来往,不能叫张某“妈妈”。杨某辩称,不同意孩子归张某抚养,其经济条件优于张某,更适宜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从子女成长的长远考虑,杨某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不仅发生于夫妻之间,亦存在一方当事人将婚姻纠纷产生的矛盾积怨和负面情绪发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并对其进行家庭暴力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
家暴受害者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庞某(女)与李某(男)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庞某诉称,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某即随手殴打庞某,打砸家中物品,并把庞某赶出家门将家门反锁,致使庞某在深夜无家可归,流浪街头。庞某多次报警,求助警方予以人身保护。现庞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得婚内购买的房屋70%的份额,同时主张李某因家暴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李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支持了庞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之主张,并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6条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恋爱同居期间遭受家暴同样受保护
程某(女)与李某(男)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5年开始同居,并于2016年7月生育一子。程某称,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李某经常夜不归宿,并多次对程某实施家庭暴力、剪毁程某衣物。2018年7月21日,李某凌晨3点多回家,把给某女性的暧昧短信误发给程某,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对程某实施殴打,程某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释法
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我国反家暴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由此,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同样适用反家暴法。
在遭遇家暴时,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之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害方作为申请人可向其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作者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