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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特别提示, “零时生效”的约定也有效


    2020年9月2日下午,我驾车时不慎将他人撞成重伤。而就在当天上午,我在一处保险公司缴费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当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险单上已明确“次日零时零分生效”,即保险期限从2020年9月3日零时零分至2021年9月3日零时零分,而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未生效。

    请问:在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我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情况下,“次日零时零分生效” 的约定是否有效?

    读者 李琳琳

    李琳琳读者:

    “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的约定有效,即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一方面,约定“次日零时零分生效”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要约,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约,承诺确定商业保险期间,投保人表示接受,应当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与之对应,鉴于你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彼此的行为符合对应流程,决定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约定“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符合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3条第3款、第14条分别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期限。据此,本案保险公司自然也可以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另外,约定“次日零时零分生效”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法第18条第(五)项已经明确规定将“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作为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按照“次日零时零分生效”起,也就是从2020年9月3日零时零分至2021年9月3日零时零分,保险公司保证了你可以完整享受一年365天的保险合同权利,即保险公司并没有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期限,也没有加重你的责任,故你不能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否定“次日零时零分”生效的效力。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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