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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不合法!


    ■ 谢炳城

    婚恋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破坏。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同样,企业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限制员工的婚姻恋爱自由。

    郑某于2020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万元。同年9月,郑某与本公司员工宋某相恋。恋情曝光后,公司人事经理找郑某和宋某谈话,要求二人中必须有一人主动辞职离开公司,理由是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二人认为公司规定不近人情,均拒绝辞职。

    随后,公司向二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二人的劳动合同。郑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郑某,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

    评析                                 

    企业规定禁止员工谈恋爱并将谈恋爱员工解雇,违反劳动法规定。

    首先,规章制度需符合合法“三要素”。

    劳动规章制度是指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规章制度的内容广泛,包括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规章制度又称为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要素”:一是实体合法,即制度的内容、条款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相抵触;二是程序合法,即需通过民主程序,不得企业单方面“一言堂”;三是公示,即将已经制定好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开张贴、邮件发送、培训宣讲等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让全体员工知晓。

    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可见,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规章制度,制度的所有条文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违背,否则无效。

    其次,规章制度需公平、合理。

    企业规章制度除合法以外,还应当公平、合理。规章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应结合企业的经营方式、生产方式、人事管理现状、劳动者岗位职责等具体情况综合分析。通常来说,以符合社会的一般认知和大多数劳动者的认同作为判断是否公平、合理的标准。尽管如此,如何把握合理,怎样才算合理,依然是实践中的难题。

    在实务中,规章制度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并不鲜见,甚至还有许多“霸王条款”。比如,员工一天只能上3次厕所,每次上厕所不得超过5分钟,旷工半天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见到单位领导要问好,一顿饭要在15分钟之内吃完,以及一些只强调企业权利而免除义务的不公平条款等等。这些规定看似“不违法”,但是超过了一般社会人对事物可接受的“度”,因此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再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我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原则作了大量的规定,比如,该法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同样适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公司规定员工之间不得谈恋爱、不得结婚,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公司解雇谈恋爱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作者系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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