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劳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比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劳动者被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失等。在这些情况下,被侵权人能否要求赔偿呢?又应当向谁索赔呢?
员工因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赔偿吗
欧某是某配件厂车工,在看管车床时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直接经济损失近5万元,同时自己的右手受伤。公司对欧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两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
那么,公司要求欧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呢?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因下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作严格限制的。不过,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该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失由员工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职务侵权行为;三是单位因员工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四是员工有主观过错。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一般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包括一般失职行为,比如因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
本案中,欧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如果公司又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那么其有权要求欧某赔偿相应的损失。至于赔偿比例,要考虑岗位危险程度、技术技能、员工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劳动者履职造成他人损害,单位赔偿后可追偿吗
周女士于2021年1月5日到某4S店看车,销售人员告诉周女士可以先试驾。周女士办理完试驾手续后,由4S店试驾员姜某带着周女士试驾。姜某边驾车边介绍该车的特点和性能,因分神,撞上了中央隔离护栏,导致周女士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女士没有责任。
该起事故造成周女士各项损失7.2万元,道路交通设施财产损失5260元。4S店在赔偿上述损失后向姜某追偿,遭到姜某拒绝。4S店向员工姜某追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吗?
点评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对劳动者享有追索权。
本案中,试驾员姜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且给4S店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所以4S店有权向姜某追偿损失。至于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在劳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职业风险、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派遣工因工侵权,派遣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2020年8月初,陆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旬就被派遣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
2020年12月的一天,陆某在某小区拆除一广告牌时不慎将业主韩某的摩托车砸坏,两家公司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辩称,陆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陆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点评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意味着派遣工在劳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所以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业主韩某的损失。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具有过错,比如派遣工陆某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等,那么就应当由两家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从事劳务受到损害,侵权人无力赔偿怎么办
晓茵(化名)是一名保姆,通过朋友介绍在蔡某家干活,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一天,晓茵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骑自行车撞倒受伤,晓茵不负任何责任。
此次车祸导致晓茵受到的损失达5万元,而侵权人章某无力赔偿。那么,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赔偿吗?
点评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说,雇员在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如果能找到侵权人且侵权人具有赔偿能力的,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则依据公平原则,由雇主给予补偿。
本案中,虽然侵权人是确定的,但由于侵权人章某无力赔偿晓茵的全部损失,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给予补偿。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