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婚前有一套个人房屋。与我结婚后,丈夫主动与我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共有该房,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加上我为房屋共有人。
近日,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他却不愿将上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是尽管已经加名,但并不能改变原本属其个人所有的事实。
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张凤琳
张凤琳读者:
你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法律允许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民法典第1063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该法第1065条同样指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21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即在办理加名登记之后,你便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房屋当然的共有人之一。
另一方面,你丈夫对你的房产赠与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你丈夫婚后主动与你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共有该房,你对此愿意接受,甚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明显已经具备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民法典658条、第663条之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仅限于以下4种: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并不在此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