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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司法实践背后的思考:

与时俱进的性别平等需要社会合力推动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姚建

    ■ 王丹青

    全职太太是职业吗?全职太太的劳动价值应当如何计算?全职太太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山东烟台市芝罘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关于全职太太的讨论与思考。

    根据芝罘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最新回应,该案被告获赔的93万元补偿款中,一部分为财产补偿,另外一部分“确实是家务劳动补偿”。

    对此,山东省妇联法律顾问、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在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通过在财产分配上对“家庭劳务方”的直接倾斜,来实现经济补偿,一方面是对“家庭劳务”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在实质上推动了男女公平原则。

    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老师卓惠萍也表示,随着家务劳动补偿司法判决的实施和此类司法案例的增多,将会对提升女性主体意识、增进家庭和谐、改变传统性别分工具有重大意义。

    全职太太不如“保姆”?警惕婚姻关系中的价值模糊

    据芝罘法院公开的信息,该案中的原告朱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辞去工作回归家庭,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均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告支付被告财产补偿及家务劳动补偿款93万元。

    无独有偶,今年2月,北京市房山法院也曾首次使用民法典新规审结一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王女士获得了5万元补偿。

    两起案件的相关媒体报道引发了诸多网友的讨论,在“为进步鼓掌点赞”“劳动本身值得尊重”等好评之外,仍有不少网友质疑家务劳动“货币化”之后的具体数额,更有网友将之与保姆、钟点工的工资对比,认为“全职太太不如保姆”,发出了“连最低薪酬都没拿到,这究竟是物化女性还是保护女性权益”的质疑。

    对此,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张明敏表示,当前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定误区,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补偿全额视作家务劳动补偿,将家务劳动补偿数额标准与保姆工资标准进行衡量,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她告诉记者,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绝不是把婚姻关系异化为纯粹的利益关系或金钱关系,而是对婚姻家庭中负担更多义务一方做出的补偿。

    在卓惠萍看来,家务劳动补偿将有助于提升女性的主体意识。家务劳动补偿不仅是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可,也是对家务劳动性质的重划,更是揭开了“家务劳动女性份内事”“在家做家务是享受”“主内是对女性的爱和保护”等言论的虚伪外衣。

    李强也表示,从芝罘法院对该案的调解结果来看,刘某在家庭中负责家庭劳务的照顾、教育孩子,洗衣做饭等工作,这些工作可能缺少技术含量、缺乏价值认同感,但这些工作对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案调解结果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女性面临的生育压力应当以立法形式被重视

    卓惠萍告诉记者,在家务劳动女性化仍旧严重的今天,这是对女性“看不见付出”的极大认可和尊重,更是从法律层面较为全面地确证了女性价值,将有助于女性重识自我价值,挖掘自身潜力,提升主体意识。

    这对于在职场、家庭中面临诸多压力的女性来说,意义重大。

    事实上,女性在职场中面临的生育压力本不是今日才有的难题,但在出生人口持续下降、二孩政策放开等新环境影响下,妇女面临的生育压力或将更大。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日前曾表示,由于传统婚姻形式造就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婴幼儿在家照料的重担,大多数落在女性身上。在每周与孩子的相处时间上,母亲显著高于父亲。

    谢文敏提到,生育对女性就业也会产生影响。一方面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女性、女大学生求职遭受性别歧视的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女性产后就业或再就业情形也不容乐观,女性面临岗位变换以及随之带来的薪酬减少和职业上升机会变窄等现象。

    “负担家务劳动义务较多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往往带来的就是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这在无形中减少了个人工作选择、能力提升等多方面的机会。”张明敏表示。

    以烟台芝罘区一案为例,李强也表示,被告全职太太刘某长达十二年与社会脱节,如再走上社会,容易成为弱势方,很难从社会上立足谋生。

    诸多因素的叠加对男女平等原则的推进带来了新的挑战。而无论是自愿或是被动选择放弃工作全身心投入家庭的女性,她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这是贯彻男女平等国策的基本要求。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新规。

    “今后,当家庭需要有人全身回归时,男性也会被作为考虑的选项,有权按照自己意愿自由作出选择;当男性选择‘主内’时,不必担心会撞上嘲笑戏谑的眼神。换言之,家务劳动补偿能够提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乃至社会中的独立人格地位,破除男女两性分工领域的公私之别,促进两性和谐相处。”卓惠萍说。

    在她看来,这一司法实践,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深化男性对家庭责任、家务劳动的认识和理解,自觉同妻子一道担负起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的家庭责任,而不再严格把自己限定为“挣钱养家”的“主外”角色,无视家庭中费时耗力且短时期无太大效果的无偿性照顾工作,即使这需要有一个过程。

    张明敏告诉记者,民法典1088条确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立法上确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细化落实到具体法律中的生动实践,从深层次上体现了性别平等的理念。

    尊重保护妇女权益需要全社会合力推动

    从目前来看,自民法典实施以来,虽然全国范围内有大量的离婚案件,但适用该条款进行判决或者调解的案例屈指可数。

    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除了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一定误解外,张明敏告诉记者,目前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有此条款,而对法院来说,先例少,也存在法官不愿意适用,担心成为舆论焦点的情况。

    在她看来,要想让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首先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知晓率及认知的正确率。

    同时,需要加强家事法官的业务培训,使法官明晰家务劳动补偿款是建立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之后,又对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进行的补偿,例如烟台芝罘区一案。

    而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金额如何考量,张明敏表示,需要综合几个因素,一是家务劳动投入的时间长短,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每日投入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会相应增加。

    家务的难易程度也是重要因素,因为不同的家务劳动种类,需要投入的精力消耗是不同的,例如,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劳动就远比洗衣、烧饭等要投入的精力多。因此,同等条件下,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家务劳动效益的好坏是容易被忽略的一个因素,它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例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就可能带来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

    此外,张明敏也提到,付出家务劳动方所受的损失,如因投入家庭而失去的工作机会、个人提升空间等也应当被尊重。

    她告诉记者,综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职太太较难回归职场的状况下,全职太太的家务补偿数额标准可参照当事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年数所得的数额,这样对婚姻双方当事人来讲较为客观公正。

    “我坚信随着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法官们在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时,将会更加有的放矢,真正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落实落地。”张明敏表示。

    而在卓惠萍看来,家务劳动补偿的司法实践有力表明,性别平等立法已穿透“家务劳动是家务事,是私事”的铜墙铁壁,依凭人们最细微的日常活动而具体化、生活化,发挥着不容人们忽视的作用。

    “家务劳动补偿的司法实践在我国仍算新生事物,其作用和影响还需拭目以待。”卓惠萍说,“但我认为,哪怕它在推进我国性别平等的征程中前进了仅仅一厘米,其力量也是不容小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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