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何蒙
近日,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的设计指导下,经过深圳公证处公证员的公证,42岁的李女士终于完成了设立遗嘱信托的愿望。
遗嘱信托,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大多数人听说过立遗嘱去做公证,而遗嘱信托又是什么?李女士为何要采用遗嘱信托?其具体操作是怎样的?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杜芹律师。
记者:请问什么是遗嘱信托?
杜芹律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遗嘱信托,是指用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即遗嘱人生前在遗嘱中明确确认,去世后遗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所得收益由受托人按遗嘱人生前的意愿,分配或给予受益人。
记者:民法典关于遗嘱信托是怎么规定的?
杜芹律师: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之所以只有这一句,是因为我国还有专门的信托法,遗嘱信托只是设立信托的方式不同,本质上与信托法中对于信托的规定和要求是一样的。
民法典正式将遗嘱信托写入条文,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个亮点。这既是法律对于遗嘱信托这一法律形式、法律工具的肯定和支持,也是对人们合理安排处置遗产、追求个性化财产传承方案的引导。
记者:李女士为什么没有采用常规遗嘱方式,而是采用遗嘱信托?
杜芹律师:李女士几年前与前夫离婚,独自抚养年幼的女儿,近些年积攒了不少家产。如果遗嘱指定所有遗产由父母和女儿继承,其父母年迈、女儿年幼,都没有能力打理这些遗产。同时,前夫已经再婚,一旦由作为女儿法定监护人的前夫来打理遗产,能否将这些财产全部用于女儿的生活、学习、未来的事业支持?李女士并不放心。
李女士找到我们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帮其做出遗嘱信托安排,从而巧妙地解决了上述难题。
记者:为李女士进行的遗嘱信托过程是怎样的?
杜芹律师:首先,李女士设立了一份遗嘱,在遗嘱中为自己的所有遗产设立了一份遗嘱信托;同时,李女士与受托人——她最好的闺蜜张女士,共同签署了一份《民事信托协议》。通过这样的安排,在李女士去世后,张女士将负责管理李女士的遗产,并将管理的遗产及对应的收益,按照《民事信托协议》中李女士提前设定的时间和方式,分配给三个受益人:李女士的父亲、母亲和女儿。
律师同时进行更多统筹规划,包括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指定监护人、意定监护安排、监护协议等。
记者:人们通常所说的“信托”都是信托机构做的事情,为什么遗嘱信托能让自然人担任受托人?
杜芹律师:我们平时所了解的信托机构,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财产,并按客户的要求将财产收益分配给客户指定的信托受益人,和遗嘱信托原理完全一样。只是,信托机构一般只能受托管理现金类资产,更看重财产管理的专业度和收益率,而且门槛较高,设立费、管理费价格不菲。因此,这种信托属于“营业性信托”范畴。
而遗嘱信托,更贴切的说法是,它属于“民事信托”而非“营业性信托”,它可以由个人做信托受托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实现委托人的民事目的,对于财产管理的专业性和增值目的并不太在意。
比如,李女士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是:请张女士“守住”遗产,按时给李女士的父母和孩子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待李女士的女儿30岁时,再将财产全部交给她。当然,如果立遗嘱人选择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也是可以的。
也正是基于实现民事目的这一基本价值,以及众多家庭都可能会有这种需求,因此才有了民法典继承编中遗嘱信托这一超级大亮点的出现!
记者: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是否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
杜芹律师: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没有规定,设立信托,包括遗嘱信托,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李女士这份遗嘱信托,理论上也不必经过公证程序。信托法只规定设立信托必须书面形式,所以,设立遗嘱信托,通过书面遗嘱形式(公证、自书、代书、打印)、信托协议即可。
之所以建议李女士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和签署信托协议,是因为现在遗嘱信托还鲜少人知,虽然民法典把它带入大众视野,但还需要很多案例来不断示范和普及。未普及之前,公证程序会让遗嘱信托的设立增加仪式感和信赖感,也间接产生 “登记”作用。同时,遗嘱信托在未来开始执行时,绕不开公证处的有关继承手续办理,提前与公证处对接,对于尽快建立遗嘱信托执行时与继承等公证衔接手续,非常重要。
记者:什么样的机构、具备什么资质可以办理遗嘱信托?
杜芹律师:遗嘱信托属于“民事信托”而非“营业性信托”。民法典以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重商业目的的“营业性信托”有着机构和资质的明确规定,但对于遗嘱信托这一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实现委托人民事权利的“民事信托”,并没有设置机构以及资质的限制。
但是,通常来讲,遗嘱信托由一系列法律文件,至少包括遗嘱、民事信托协议组成,在设立程序、条款设计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专业性要求,因此,如果设立遗嘱信托,建议还是寻求律师的协助。
记者:现实生活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遗嘱信托?
杜芹律师:现实生活中,只要有财产传承愿望,并希望所传承的财产得到有效管理,都可以设立遗嘱信托,尤其是面临“无法、不便、不能、不愿直接传承财产”难题的人,更加适用遗嘱信托。
同时,鉴于遗嘱信托的“民事信托”属性,以及低限制、低门槛的特点,普通家庭在财产传承过程中,都可以考虑适用遗嘱信托。
记者:公民办理遗嘱信托的门槛是什么?费用怎么收取?
杜芹律师:公民办理遗嘱信托,没有门槛。甚至,一个人自己所写的自书遗嘱中,都可以设计写入遗嘱信托安排。前提是,所拟定的条款有效,且能够找到一个合适、值得信赖、有财产管理能力的受托人。
遗嘱信托的费用,分为3个部分:一是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设计遗嘱条款、搭建信托架构等相关文件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需结合所要实现的遗嘱信托目的、遗嘱信托的资产量以及设计操作难度去综合确定;二是支付给受托人的费用。民法典和信托法均未对受托人的报酬进行强制规定,因此,是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支付报酬金额多少,都可以协商约定;三是可能涉及的公证费用,根据各地公证处的具体标准确定。
记者:自然人作受托人,有什么条件规定吗?法律怎样制约受托人?一旦受托人不能履行责任怎么办?
杜芹律师: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就遗嘱信托而言,信托法第13条有明确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受托人不能履行职责,如果遗嘱中没有就另行选任其他受托人的相关安排,则由受益人或受益人的监护人选任新的遗嘱信托受托人。
民法典给了我们太多惊喜,遗嘱信托就是一个容易被大众所忽略,却让律师欢欣鼓舞的宝藏工具!因为它可以通过不同的遗嘱信托条款设置,让遗产传承的具体路径增加到无数条;而其个性化的特点,让立遗嘱人处分遗产变得真正自由;最后,家族财产的多代传承,遗嘱信托恐为必然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