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又到一年就业季。今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首次突破900万人,毕业生人数大规模增长,加之又撞上疫情期,莘莘学子们在求职时可能会放下身段,但也不能委曲求全,在入职前应全面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尤其要注意防范用人单位在签约、试用期、培训、服务期、解约等方面的花招。
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不重要,重要!
自从办理了三方协议等就业手续后,小董到单位上班已经快两个月了,但单位一直未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董有点忐忑,单位却说有入职通知、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签不签书面合同无所谓。
小董想知道,不签书面合同,劳动者会面临哪些风险?
点评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不签劳动合同,劳动权利一旦被侵犯,比如单位不缴社保、拖欠工资、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给工伤待遇等,职工在维权时首先要确定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往往要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解决。这样,不仅费时费力,甚至还会因为举证不力而败诉。
试用时间长短单位说了算,法定!
小茹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奔波,终于有一家大公司愿意录用她,可公司提出试用期要长一些。考虑到找份好点的工作不易,小茹只好答应,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合同,其中约定小茹的试用期为5个月。谁知5个月快满时,公司以小茹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雇。
那么,像小茹这样初入职的大学生遭遇此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很显然,试用期的长短必须依法约定。
本案中,小茹的劳动合同期只有两年,公司竟然约定了5个月的试用期,显然违法。由于小茹的试用期只能按法定的最长期限两个月来确定,所以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应当视为小茹已自动转正。小茹自动转正后,公司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茹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岗前培训期间可不支付工资,支付!
学营销专业的小郑拿到某公司的录用通知后,按要求参加了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
小郑本想拿到头一个月工资后向父母尽些孝心,结果却很失望,只拿到了2000元。公司解释说:岗前培训期间未从事具体工作,当然没有工资。小郑无奈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点评
该公司的解释明显不合法。其一,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是否办理了正式入职手续、是否签了劳动合同等,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其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而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员工只要完成了培训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其三,岗前培训是“开始用工”的一种形式。小郑参加岗前培训,属于已经提供了劳动,公司理当支付其培训期间的工资。
服务期适用于所有劳动者,非也!
小卢入职后参加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业务概况、开展业务技巧、角色认知等。培训结束后,公司以为小卢提供了专项培训为由要求签订服务期协议。该份服务期协议载明公司向小卢提供专业培训花费2万元,小卢须工作满5年后方可离职,否则应支付高额违约金。
一年的合同期满后,小卢想要换个工作,却被违约金责任吓住了,不敢轻举妄动。
小卢想知道,这份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单位只有提供了专项培训待遇,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专项培训具有以下属性:一是须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诸如业务概况、工作技巧、从业注意事项等;二是须委托第三方开展,企业内部培训不算;三是企业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等。
对照上述属性,岗位培训显然不属于专项培训待遇,故该份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条款均无效,小卢不受其约束。
试用期内随便炒鱿鱼,不行!
小韩大学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做文秘,签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小韩到岗后不敢有丝毫懈怠,做事认真负责,不料却在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小韩想问个明白,可公司不给任何解释,竟然还说,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那么,真如公司所说这样吗?
点评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得有充分理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如相关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解聘小韩而不拿证据来说话,只以试用期为借口,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种违法解约,小韩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