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8月1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很有必要,也很紧迫。现在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突出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完善,特别是明确了建设科技强国的目标,充实了“四个面向”的战略要求,新增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3个章节的内容,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我国制度优势,依法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解决制约我国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增强科技人员的活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这些都修改得很好。
同时,沈跃跃副委员长建议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议在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鼓励女性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为孕哺期女科技人才创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环境”;建议修改稿第65条中增加一款,“因生育或处于孕哺期不能按时完成该项目的,可以适当延长项目期限”。此外,建议增加与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相对应的条款。
对于与女性相关的两条建议,沈跃跃副委员长解释,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履行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承诺;三是已经有相关的政策依据。
今年6月,在科技部高度重视和支持下,科技部和全国妇联等13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的若干措施》,针对当前女性科技人才成长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从7个方面提出了16项具体举措。此外,考虑到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对女性科技人才带来新的变化,如果将若干措施中比较成熟的内容吸收到法律草案中,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女性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更好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科技强国中的作用。
“科技进步法作为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对保障和促进科技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服务、提高全民素质都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十分希望在这部法里纳入性别视角,对有些内容加以完善。”邓丽委员说,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或特别政策对女性科技工作者给予支持,因此增加相关措施规定,既可以为女性科技人才创造性别平等机会和环境条件,也是我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承诺的一个具体体现。
邓丽委员介绍,女性科技人才是科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占科技工作者总数约45%,在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工程实践等方面都有重要的贡献。但高层次女性科技人才比较缺乏,女性比例逐级减少。2019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女性占比分别为6%和5.3%。有关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专家学者中,女性占比仅为10%左右。“很明显,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她建议,科技进步法这次修改应该充分考虑当前男女两性在科技领域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为女性科技人才成长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建议在总则当中增写一条,“国家鼓励女性从事科学技术工作,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建立完善有利于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评价激励机制,为孕期、哺乳期女性科技人才创造生育友好型的工作环境”。第65条加一款或者增写一条,“女性科技人才因生育或处于孕哺期,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可以适当放宽期限、年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