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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发展与家庭视野下的婴幼儿托育建设

——对话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任远教授


    访谈提示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三孩”政策正式入法。此次修改完善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对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出规定。此前,关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政策部署也密集实施。在此背景下,深入评估婴幼儿托育与女性发展的关系成为学界关注热点。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就此与有关专家展开了深度对话。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范语晨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三孩”政策正式入法。此次修改完善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对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出规定。此前,关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政策部署也密集实施。在此背景下,深入评估婴幼儿托育与女性发展的关系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婴幼儿托育如何影响女性劳动就业?这些影响的背后反映着怎样的社会与文化现状?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应如何更好适应女性诉求、促进家庭的整体发展?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就此与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任远教授展开了深度对话。

    影响评估:婴幼儿托育有利于女性劳动参与和长远发展

    记者: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婴幼儿照护”的概念。2021年,在继续放开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婴幼儿托育建设的相关政策密集实施。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对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做出了规定。您认为这体现了国家怎样的宏观导向?

    任远:在人的生命历程中,婴幼儿的健康和教育对其人生成长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婴幼儿照护和发展的投资也是家庭福利体系的关键部分,直接关系到女性发展和家庭整体幸福。婴幼儿照护的福利制度建设不足会加重家庭的负担,也会减弱家庭生育意愿,扩大家庭和工作(尤其对于女性而言)的不平衡。因此,从国家发展和家庭建设的双重背景出发,婴幼儿照护应成为当前国家发展体系和福利体系的重要关注内容。

    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家庭的功能日益削弱,婴幼儿照护的家庭困境日益突出,婴幼儿照护和女性发展的冲突也更加凸显。社会发展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在增长,婴幼儿照护的公共服务建设显得相对不足。因此进入2019年后,国家公共政策更加重视婴幼儿照护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最近密集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将完善生育支持的措施纳入法治轨道。可以预见,未来5-10年内,婴幼儿照护的社会服务体系将会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记者: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积极社会效益是多方面的,其中对女性劳动就业的作用尤为明显。可否结合您近期的研究,说明一下婴幼儿机构托育对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的影响状况?我们在以往采访中发现,“母职惩罚”除显性影响外,还体现为一些难以量化的因素。这是否意味着托育机构对女性发展的积极效益是长远且不断释放的?

    任远:生育和婴幼儿照护对女性就业和经济收入具有不利影响,这种现象被认为是一种“母职惩罚”。最近,我们研究团队在全国开展了一项以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为主题的社会调查,其中包含了相关内容。我的研究助手韦丰和我对此也有一些研究发现。研究数据表明,0-3岁婴幼儿的社会机构托育会显著提高女性的劳动参与。而社会机构托育对女性劳动时间的影响,主要通过提高女性劳动参与而发挥作用。当前我国城镇中的婴幼儿照护,相当大程度上还需依靠祖辈隔代照料的帮助。我们也发现,无论家里是否有祖辈的帮助,机构托育对提高女性的劳动参与都有显著作用。

    “母职惩罚”对于女性发展还有一些综合的、长期的影响。婴幼儿照护对女性的“母职惩罚”会带来生命历程的长期影响。劳动参与的减少和职业生涯的中断,对女性长远的工资水平、职位晋升和发展都会产生消极作用。因此,社会机构托育托幼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女性当下的就业,也产生着生命历程的累积效益。可以说,生育对于家庭发展而言构成了一个新的变化,而社会托育托幼能够帮助女性和家庭应对变化,实现平衡的生活和更好的发展。

    问题透视:传统性别观念与城乡差异下的婴幼儿托育

    记者:婴幼儿机构托育对女性就业有积极作用,对于男性就业是否有影响?不少研究表明,女性承担主要育儿责任依旧是世界范围内存在的现象。您认为普惠性托育体系的建设是否有助于扭转“带孩子是母亲的事”这一传统性别观念?

    任远:我们近期的研究也发现,社会机构托育对女性就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于男性的就业并没有显著影响。这也折射出,在当前的社会性别分工中,婴幼儿照护主要还是由女性承担。

    我认为普惠性托育托幼体系的建设并不会直接帮助扭转“带孩子是母亲的事”这一传统观念,其作用在于,在当前的性别分工格局下,托育托幼体系会尤其有利于女性的发展。当然,改变传统性别观念,促进男性的家庭参与十分必要。男性的婴幼儿照护参与也有利于缓解家庭-工作的冲突,并有利于女性发展,这本身也是性别平等的重要测度指标。研究表明,男性的家务参与对提高家庭生育意愿也有积极影响。

    记者:我国是一个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婴幼儿托育对女性的影响是否存在城乡差别?您认为城乡婴幼儿托育服务应如何适应不同劳动性质的女性需要?

    任远:城乡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的对社会托育系统的需求并不一致。与乡村具有较大弹性的生产生活方式相比,城市的现代化大生产使得婴幼儿家庭照护更为困难。社会机构托育托幼服务本身是城市化过程内生的结果。而随着城市化进程渗透到乡村,乡村也需要发展社会化的托育托幼。

    实际上,在城市内部也存在城乡差别。例如,托育托幼服务对城镇中农村户籍流动妇女的劳动参与会更重要。流动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已经可以进入公办学校,而婴幼儿和学龄前时期则不属于义务教育。现实中,不少流动女性和儿童不得不采取家庭分离的方式,由祖辈在农村中照顾婴幼儿;或是自己不得不伴随儿童返回农村,这加剧了对儿童发展和女性发展的限制。可见,流动人口家庭对托育托幼服务也有迫切需求,普惠性托育托幼制度建设,需要以居住地为基础逐步对所有居民提供服务。

    路径探索:托育建设应秉持家庭发展和生育服务的整体视野

    记者:您在去年的文章中曾谈到,不应将托育托幼简单视为刺激生育率的社会政策,而应在家庭政策的视野下讨论。您认为在如今“三孩”政策的背景下,怎样的托育发展思路能更好促进家庭的整体发展?

    任远:托育托幼政策的发展会有利于生育率的提高,但是我并不认为我们要仅为提高生育率来发展托育托幼服务。在“三孩”政策背景下,托育托幼是重要的生育配套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托育托幼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应强调托育托幼服务对于家庭发展的重要,而不仅仅是对生育的重要。生育政策应该致力于对生育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政策,托育托幼是家庭政策的组成部分。良好的家庭政策要兼顾对生育的服务和支持、妇女就业和发展、家庭和工作的平衡,以及提高家庭福利、男女平等诸多方面,使得对生育的服务支持和对妇女发展的支持作用得到综合实现。要避免为了鼓励生育而增加妇女发展的压力,或者因为增加生育而损害妇女发展和家庭福利。生育政策需要从单纯考虑生育率的狭窄视野中转向家庭,具有家庭发展和生育服务的整体视野,实现对家庭发展和生育需求的支持,实现儿童和妇女发展的综合目标。

    记者:今年8月7日,北京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结合这一新举措与您关注的其他地方政策,您对当前托育机构的探索有何建议?

    任远:北京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委员会是一个很好的工作聚焦,这样的专业协会有利于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推动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近年来,我们看到婴幼儿托育托幼服务体系建设的显著进展,如政府服务标准的出台、社会协会的建设,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积极推动婴幼儿照护市场的发展,这些都是很好的进步。

    当然,目前托育托幼服务仍有较大的发展完善空间。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地方探索经验进行总结,也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社会托育建设的经验,比如在北欧国家中,除了托育机构,也有小班化的、基于家庭的幼托服务。对于婴幼儿托育托幼的发展,需要财政的投入,也需要鼓励扩大社会投入,呼吁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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