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权益热线 PDF版下载

版面: 权益热线

老人抵房贷款,司法鉴定破解养老骗局


    ■ 田婧

    直到收到法院传票,刘丽才知道自己的母亲李英竟然把唯一的住房抵押了出去,还欠了80余万元的债务,如果还不上钱,房子可能就保不住了。

    回过神来的刘丽想到,母亲早前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糊里糊涂抵房贷款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老人李英经常购买保健品,一来二去,和保健品公司的负责人高磊熟识。几年前,高磊告诉李英有个很不错的投资理财项目,在高磊的建议下,李英把自己住的房子做了抵押贷款,然后投入到理财项目中。当时高磊承诺,不用李英偿还一分钱,等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高磊还会给李英50万元作为酬劳,供其看病养老。

    其实,李英当时已经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却跟着高磊和担保公司的员工一起到了公证处。在公证处,担保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充当出借人,与李英签订了150万元的借款合同。李英以自己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办理了委托担保公司员工代为处理抵押、解押及房屋买卖等事宜的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时,李英由于身体、精神及智力等原因根本记不住高磊教给她的话术,公证员现场打印了一份话术贴在墙上,让李英看着念,才勉强进行了录像。紧接着,几个人又带着李英把她名下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办理事项过程中,高磊等人从未给李英看过签署文件的内容,只是要求李英在指定位置上签字,也没有给过李英任何合同文件,只告诉李英不会有任何风险,就是走个手续,还威胁李英不得告诉任何人,特别是不能告诉家人。

    不久,150万元贷款打到李英的账户,然后被陆续转走。在办理手续前,高磊就将李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全部拿走,并为自己的手机设置了短信提醒,更改了查询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此后李英账户的资金往来都是由高磊控制,借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也都是由高磊实际履行,李英均不知情。起初,高磊还一笔笔偿还贷款本息,可仅仅一年后,高磊就不知所终,给李英留下了数十万元债务。这时,担保公司员工以出借人的身份将李英告上法院,索要80万元未还欠款及利息。

    为保房子申请鉴定

    收到法院传票后,刘丽第一时间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李英的精神状态与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刘丽认为,母亲在办理抵押贷款前三四年就被医院诊断为双侧海马萎缩,对自己签署了什么文件并没有清楚的认知。

    此外,刘丽认为,其所诉民间借贷纠纷涉嫌团伙诈骗,与近几年高发的“以房养老套路贷”行为极其相似,其母亲根本没有看到合同文件的内容,只是按照高磊等人要求在文件指定位置签字,高磊的真实意图是通过恶意制造违约、制造巨额债务达到侵占其母亲房产的目的,且涉案公证处因涉及“以房养老”“套路贷”骗局已经被停业整顿。

    随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李英有精神病家族史,精神素质不健全,三四年前开始记忆力下降,近期记忆下降明显,病情日益加重,鉴定检查时反应迟钝,言语简短,计算力、理解力、分析比较概括能力明显低下。其大致了解家中财务状况,虽然工资卡自己保存,但不能独立前往银行存取,亦不知道具体工资数额,轻信他人大量购买保健品,每月将手中所有积蓄花光,对未来生活缺少计划和安排。为贪图他人承诺的50万元好处,随意将房子抵押,行为轻率,对该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全然不知。鉴定时李英虽表示欲将房产留给女儿,却不能说出房子的具体位置,不知如何办理。受智能记忆障碍影响,不能充分理解民事行为的法律程序以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无法行使个人民事事务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完全独立安排个人生活。受所患疾病影响,不具备全面客观处理复杂民事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能力不完全。

    综上,鉴定意见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驳回索款请求

    李英签订借款合同抵押房产时,还没有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合同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案件审理的一个关键。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被鉴定时李英已经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该病往往属于慢性疾病,且李英鉴定前三四年就开始记忆力下降,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李英已经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疾病的可能性极高,受该疾病影响,李英的意思表示能力应当属于不完全状态。

    此外,公证现场的监控录像也为李英当时的神志状况做了佐证。当公证人员询问为何要同时办理借款与卖房两项事宜,二者之间有何关系这一简单问题时,李英完全不能作出逻辑顺畅的回应。因此,法院认定在签订合同时,李英已经出现意思表示能力缺陷。

    最终,法院认定李英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未经监护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驳回出借人索要欠款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示                           

    近年来,“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事件时有发生。许多老人为投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将自有房产进行抵押,背负巨额债务,又在行为人的恶意串通之下失去自有房产,导致房财两失。此类“套路贷”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是行为人常常在法律空白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利用老年人的性格特点以及寻求投资渠道的迫切心理,变装成“以房养老”理财项目,进而非法占有老年人房产。

    此类纠纷中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特别是对于一些神志不健全,受人蒙骗处分了财产的老人来讲,认定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为非常重要的救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实践中,宣告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往往难以追溯既往,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桂林提醒,当老年人出现可能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家属应及时申请启动程序,进行鉴定,宣告老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能够避免老人在糊涂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订立遗嘱、处置财产。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干警,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0
© 2021 中国妇女报
ICP备:京ICP备05037313号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