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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能否从假期中扣除?


    我因怀孕、生育被批准休98天产假,鉴于产假期内有25天为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另有7天生病,我曾向公司要求扣除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病假日,即补休32天,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休了产假便不能享有其他假期。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宋某

    宋某:

    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产假与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能分别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即产假是固定期间,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到第98天截止,按自然天数计算,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与之对应,你主张补休25天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请求不能支持。

    另一方面,产假与医疗期不能分别享有。虽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但女职工在生育之前生病持续到生育的,病假终止,产假开始计算;产假期与疾病医疗期重合的部分应当计入产假期;生病持续到产假期满仍未康复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计算病假。

    鉴于你生病是在产假期间,自然不能在产假之外另行计算病假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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