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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新女学

提高女性生殖健康水平策略措施中的伦理问题


    肖巍专栏

    ·阅读提示·

    2021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新“妇女纲要”设置了“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的目标,就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提出一系列策略措施。本文从伦理学角度讨论了相关策略措施涉及的五个伦理问题:性教育与女性的自我保护能力、两性性道德和共担避孕责任、女性避孕节育知情的自主权、婚前孕前保健服务的公平可及性,以及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

    2021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简称新“妇女纲要”),在提高女性生殖健康水平的策略措施中,新“妇女纲要”主要提出五点要求:其一,在学校开展性教育,让男女两性,尤其是女性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其二,增强男女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其三,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保障女性享有避孕节育知情自主选择权。其四,要求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其五,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从伦理学角度分析,这五方面的策略措施涉及五个重要的伦理问题:性教育与女性的自我保护能力、两性性道德和共担避孕责任、女性避孕节育知情的自主权、婚前孕前保健服务的公平可及性,以及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

    性教育与女性的自我保护能力

    1983年9月2日,康克清同志在中国妇女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女性要“自尊、自爱、自重、自强”,这是全国妇联第一次提出“四自”精神。1988年9月1日中国妇女六大报告将“四自”精神表述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1992年“四自”精神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自”精神依旧是指导中国女性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获得独立解放的精神信念。在性与生殖健康方面,“四自”精神亦可转而化为一种女性维护自我尊严、自身权利、坚持自己独立人格,恪守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责任与自由自觉的能力。依据康德的理论,责任的外在属性意味着一种承担,而内在属性便是一种自由自觉的能力。毫无疑问,当代中国女性要学习性与生殖健康方面的疾病防控知识,有意识地保护自己。从科学认识、道德行为方面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与认知水平。生育不是私事、也非属于个体的小事,它不仅关乎母婴的健康,更关系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未来。社区和各个单位工会组织也应当定期组织讲座,把关心和促进女性的性与生殖健康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

    两性的性道德和共担避孕责任

    道德是人与人相处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两性关系是一种人类基本的道德关系,性道德在人类文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一些人看来,性、爱情和婚姻是一个私人领域,人们仅仅需要用理性、知识及情感来维系即可,不需要伦理道德的约束。然而事实上,凡是有人存在的地方便有道德约束存在。婚姻是一种需要用法律和道德进行双重规约的社会制度,如果说道德是一种自律要求,法律便是他律和具有强制性的要求。当代社会的性道德包括许多内容,例如要尊重女性的独立人格和意愿,建立一种合乎伦理道德的、男女平等的和谐关系。两性关系须建立在合乎伦理道德的基础上,这既是对于双方幸福与健康关系的保障,又能在相互尊重平等关系中促进两性共同发展,保障所生育后代的安全和健康。另外,两性应共担避孕责任。生育是一个家庭和社会发展的大计,尽管女性承担着生育行为,但生育责任却是两性、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因而两性共担避孕责任也是对婚姻的一种基本道德要求。

    女性避孕节育知情的自主权

    尊重自主权原则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作出关于自己生命和身体的决定,例如在患病时应当采取何种治疗方案等。自主性有两个要素:要求人们有能力思考行为计划,并有能力把计划付诸现实。尊重人的自主性意味着承认一个人的能力和观点,包括承认他/她持有某些看法的权利,承认他/她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作出某些选择的权利。这一原则也要求医生要对患者有适当的道德反应,认真听取和解答患者的问题,尊重患者的选择,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由五个因素构成:胜任、透露、理解、自愿和同意。根据新“妇女纲要”要求,女性必须自己把握避孕节育知情自主权,在帮助女性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时,医生也必须做好知情同意工作,让女性充分地理解相关信息,以便能够自主地决定和自愿地行为,这便是保证女性避孕节育知情自主权的基本含义。

    婚前孕前保健服务的可及性

    婚前孕前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关乎生殖健康公共卫生服务的公正分配问题。在当代伦理学中,公正原则关系到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尽管学术界对于公正概念有许多阐释,但一般说来,“公平”“平等”等词语与公正是同义的,几乎所有公正理论都有一个底线原则:平等应是被平等地对待,而不平等便是被不平等地对待。也就是说,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种族、阶级、性别和年龄等差异,但是他们不应当被不平等地对待。

    而公共卫生伦理的核心任务是为公共卫生提供伦理价值观、原则和标准方面的指导。2020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正是由于这些努力,中国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2019年,中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的35岁提高到77.3岁,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7.8/10万和5.6‰。从上述成就中可见,婚前孕前保健服务的可及性,目的是以公共卫生服务的公正分配来保障母婴健康。

    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

    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指的是人类借助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生育的技术。在这一技术造福于人类之时,也引发了许多伦理争论。例如人工授精主要是为了解决男性不育而产生的生殖技术。它采用人工的方法将精子注入女性体内,使之受孕和生育。人工授精主要分两种情况,其一是伴侣中的男方或者丈夫是精子的捐献者,其二是使用捐献者的精子,这便引起了人们对于精子道德地位的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辅助生殖技术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为了“优生”而四处寻求“超人”基因。

    鉴于这些伦理争议和人类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所面临的风险,各国都在以不同方式规范这一技术的应用。同时,随着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用人类辅助生育技术伦理已经成为当代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这一研究可以直接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提供价值指导。    

    (作者为清华大学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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