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何蒙
代孕,在我国属于非法行为。当代孕所生未成年子女面临变更监护权时,应予怎样的权衡考量?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日前就一起审结的相关案件,采访了深圳市南山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熊晓婷。
王先生曾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后来女儿不幸因病去世。离婚后,王先生一直想再要一个孩子,于是通过代孕的方式生育了一个男孩,名叫童童,生父为王先生,生物学母亲身份不明,代孕母亲叫阿娟。2019年,王先生因病去世,童童的监护权归属成为王家人的困扰。
童童出生的医学证明上显示,父亲是王先生,母亲是阿娟。童童的监护人是王先生与阿娟。童童与王先生有血缘关系,与阿娟没有血缘关系。阿娟表示,自己与王先生从未见面,也不知道孩子生物学母亲的情况,孩子一生下来就被王先生带走了。而王先生则是在童童的奶奶和姑姑的帮助下养育童童。目前,童童的奶奶已经80多岁了,从长远来看,作童童的监护人,身体条件不允许。
在这种情况下,童童该怎么办呢?
熊晓婷说,好在童童还有一个姑姑,也就是王先生的亲姐姐。童童被接回王家后,其实一直由姑姑和奶奶共同照顾。并且,王先生在去世前还留下了遗书,说愿意把童童交由亲姐姐抚养。姑姑已经结婚生女且生活条件较好,既有相应的监护能力也有监护的意愿。因此,对于童童来说,把监护权变更为姑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所以,童童的姑姑就提起了变更监护权的诉讼。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情如下:
童童的生父王先生已去世,生物学母亲查找不到;王先生的父亲已去世、其母亲年事已高,童童也没有成年兄姐;童童的姑姑,经济状况良好,与童童长期共同生活,具有感情基础,孩子在其照料下身心健康;由姑姑担任童童的监护人是王先生的遗愿,童童的奶奶等亲属也都同意,童童的姑姑本人也愿意担任监护人;孩子住所地的社区工作站也出具了情况说明,同意童童姑姑担任监护人。
法院综合考量,认为童童姑姑的申请符合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和伦理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29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要求变更其为童童的监护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法官释法
扶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面对人工生育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定,应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兼顾身份关系的真实性及法律关系的安定性。
我国明确禁止代孕行为,代孕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而代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及意外防不胜防;将女性子宫及小生命当做商品买卖,更是损害女性健康、物化剥削女性,有违人伦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