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静臻
北京市公共户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卖房人王先生了解到公共户政策后,认为买房人张女士可以将房屋上的滞留户口迁出至公共户,故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迁出的条款,张女士退还相应保证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原告王先生诉称,2021年1月1日与张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其应迁出房屋上所有户口,并预留20万元作为户口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发现房屋上一直有案外人陈某户口,但陈某并不配合将户口迁出。现北京市执行公共户的政策,张女士可提交申请,将陈某户口迁出。故王先生要求删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户口迁出条款,并判令张女士退还全部户口保证金。
被告张女士辩称,户口迁出保证金是其购买房屋的必要条款,合同签订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且合同基本已履行完毕,故不同意删除该条款。现在因为疫情,其尚未提交将房屋上户口迁入公共户的申请,如果房屋上滞留的户口可以顺利迁入到公共户上,其同意配合王先生签字解冻户口保证金。另外,现在公共户政策出台并不代表着免除了王先生的迁户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王先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项下登记的全部户口迁出,户口迁出当日且双方签署《户口解冻通知单》后,申请解冻户口保证金。现涉案房屋上仍有他人户口,虽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张女士作为现房屋权利人可提交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申请,但现无法确定他人户口是否具备迁出条件。现合同约定的户口迁出时间及户口保证金解冻时间尚未届满,故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户口保证金20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删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迁出条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办理流程及时限为:(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女士已明确约定,王先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项下登记的全部户口迁出,即使公共户政策出台,王先生亦应履行将房屋上所有户口迁出的义务,积极联系滞留户口人员,做好沟通督促工作。但需注意的是,公共户政策已明确现房屋权利人有权自行申请将滞留户口迁入“公共户”,买受人不得恶意拖延,放任损失扩大。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