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芳芳 苑宝丹
最近上海出了个新闻,金山区的张某被儿子小杰告上法庭,原因竟是父亲趁着儿子还未成年,偷偷卖掉自己与儿子共有的房产后又购买了另一处房产,还“拿掉”了儿子在产权证上的名字。
那么,父母有权变卖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吗?子女可以因此而拒绝赡养父母吗?
2016年,小杰家的老宅拆迁后,小杰与其父亲、继母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约定由小杰占有50%份额,父亲和继母则分别占有25%的份额。
2020年6月底,正值小杰备战高考之际,父亲张某竟趁着小杰尚未成年,以小杰监护人的身份,代小杰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随后,小杰的父亲张某用售房款203万元另购一套房产,但该房产中却并无小杰的份额,只有张某和小杰的继母。
小杰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一纸诉状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小杰对案涉房产享有50%的份额,被告张某应当根据小杰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所得的50%,共计101.5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期履行判决内容,小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交付小杰19万元,之后每个月再支付小杰2000元生活费,同时张某应当在5年内付清剩余款项。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是法律同时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张某作为小杰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为了小杰的利益,代理其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但是,擅自卖掉小杰享有份额的房产,明显不是为了维护小杰的利益,而是侵犯了小杰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房产份额对应的价款。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父母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则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小杰和老张的案件,还有网友评论称,小杰就应该直接跟老张断绝关系,等他老了不养他!
那么,子女可以因此而拒绝赡养父母吗?
事实上,尽管小杰的父亲侵犯了小杰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法律上来说,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断绝。即使父子签订协议约定断绝父子关系,该约定也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并且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是,抚养费无法填平儿子心中父爱的缺失,赡养费也弥补不了父母盼子归来的无尽等待。良好家庭关系的维系当然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但更重要的是家庭成员间相互的理解和关爱。希望每个家庭都能其乐融融,小杰和老张对簿公堂的闹剧不再上演。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