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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明明有借条,为何法院也说“不”


    ■ 潘家永

    借条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到法院打官司,本以为会稳操胜券,不料却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为什么有借条还会输官司呢?

    借款用途违法

    2021年2月15日,王某在家中设赌抽头,杜某等人参赌。杜某因手背,所带的现金一会儿就输光了。为了捞本,杜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同年2月20日前还款。后因杜某拖延不还,王某诉至法庭。岂料,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第4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赌博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因赌博所产生的欠账属于非法债务。本案中,王某明知杜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杜某继续赌博,故该借贷行为无效,法院自然要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还会将王某、杜某涉嫌违法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约定高息违法

    2020年5月8日,贾某因家人生病急用钱,遂找吕某想借2万元。虽然吕某提出的借款年利率高达36%,但此时家人病情不等人,贾某接受了吕某的条件,出具了借条。由于贾某未能如期还本付息,吕某于2021年6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贾某应当还本,并按年利率15.4%付息。对此,吕某想不通。

    点评                                  

    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

    经查阅,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4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所以,法院只能判决贾某按15.4%的利率向吕某付息。

    不能证明已实际提供借款

    2021年7月6日晚,林某因生意需要向田某借款,借条中载明借款20万元,月利率1.5%。

    3个月后,田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还本付息。林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当晚田某在收取其借条后,由于一直未提供借款,因此又只好临时以月利率2.5%的高息向温某借款20万元,并提交了温某向其转账的单据。田某则声称当晚就交给林某20万元现金。

    由于田某无法提供转款凭证等证据,法院结合林某就借款经过的合理说明、温某的转款凭证,以及田某其间无财产变动等事实,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求。

    点评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田某虽持有借条,却拿不出已提供20万元的证据。相反,林某的说明具有合理性,也提供了温某的转款凭证。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吴某因个体经营之需,于2017年6月1日向郑某借款5万元,借条中写明借款期限为1年,未约定利息。2018年6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因生意亏损无力还款,郑某自述多次索要无果。直到2021年9月,郑某获知吴某继承了一笔财产,才起诉要求吴某还钱。

    吴某以郑某的请求已过期提出抗辩,加之郑某无证据证明自己曾催要过,故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诉求。

    点评                                            

    本案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可以在诉讼中以超过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法院无权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自2018年6月1日起,吴某未还款即出现了侵权事由,而郑某直到2021年9月才起诉吴某,超过了3年的时效期间。尽管郑某声称在2021年9月之前曾多次催要欠款,但须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能够提供催款的邮件、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那么就可以自其催款之日起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由于郑某无证据证明曾多次催款,决定了其债权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其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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