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离婚时,基于前夫各方面的条件都很优越,约定5岁的女儿由前夫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可时隔半年后,前夫却就此反悔,表示女儿是双方的,不能让他一人担责,我必须承担一半抚养费。
请问:前夫能够反悔吗?
读者 刘某
刘某读者:
前夫不得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基于抚养费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属性,应当给予父母意思自治的权利,故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决定离婚时,父母均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免除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这种约定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二是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即双方协议生效以后,在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以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全部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再承担上述费用。因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导致子女的抚养费需求增加的,除非对方同意,除非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主张由另一方分担部分抚养费。
与之对应,正因为相关协议已经生效,你前夫各方面的条件都很优越,由前夫承担全部抚养费不会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决定了你前夫不得出尔反尔。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父母双方协议一致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并不是否定其作为父或母的身份。被免除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诸如照料、教育、管理、探视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