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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有的单位出于体恤职工或因处于生产淡季而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有的单位则因生产经营任务重等安排职工坚守岗位。
那么,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 提前放假能否扣工资? 能否以安排补休或者发慰问红包的方式代替春节加班费?
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
章女士是某家公司的文员,2021年春节,公司通知多放5天假,让大家正月十二正式上班,不扣工资。这样,加上国家规定春节放7天假,可以连休12天,章女士等一些外地职工特别感激公司。
2021年7月,章女士想带孩子出去走走,于是申请休年假,不料,公司对她说:“春节时多放的5天假就是年休假,你今年不能再休年休假了。”章女士很疑惑:“多放的5天假应该是公司给大家的福利啊,怎么就变成年休假了呢? 每个职工的情况不同,单位不能事先不作说明,就一刀切让我们在同一时间休同样多的年假吧?”公司则表示有权统一安排年休假。
面对如此说法,章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说法
许多企业安排员工连休春节假和年休假,这是可以的,但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据此,企业在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应当考虑员工意愿,征得员工同意,更不能一刀切。
本案中,该公司在通知春节多放5天假时,并没有向大家说明多放的5天就是年休假,更未履行年休假申请和审批手续,因此,该公司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章女士有权继续享受2021年度的5天年休假。如果该公司执意不给休,章女士可以向人社局投诉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权。
公司提前放春节假,是否可以扣工资?
2022年1月13日,某服装公司在公告栏张贴春节放假通知,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6天放春节假。小卢是位新员工,来公司还不到一年,看到放假通知后十分兴奋,没想到外地员工还有这样的福利,立马觉得老板高大上起来,并早早抢订了1月26日回老家的高铁票。
正当小卢盘算如何安排这个长假时,有过经历的同事对他说:不要太高兴了,这6天假是扣工资的。小卢知道真相后很不服气,明明是公司组织放假,又不是员工们提出这种要求的,怎么能扣工资呢?
说法
每年春节,不少单位出于方便职工的目的,选择提前放假或延后开业,让职工充分享受节日的快乐。既然出于这样的考虑,那就不能干出扣工资这种让人闹心的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企业在春节期间多放几天假,并没有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一个月,因此,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无权扣发。
本案中,如果小卢2022年1月份的工资果真被扣发了,那么他可以通过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回被扣的工资。
春节加班费,能否用补休方式代替?
小沈是某公司的一线员工。2022年1月15日,公司接了个大订单,可交货期限只有18天,这样,即使开足马力也无法在2022年春节前完成订单任务,于是公司就做小沈等10名员工的工作,让他们在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至初三留下来加班,并答应加倍安排补休。
小沈等人认为加班应当给加班费,公司则声称,在支付加班费和安排补休两者之间自己享有选择权。那么,果真如此吗?
说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员工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选择让员工补休,而对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点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则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2022年春节从1月31日(农历除夕)开始放假7天,其中,除夕放假属于双休日调休,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因此,如果小沈等员工按公司要求留下来加班4天,那么,除夕那天加班,公司是可以安排补休的,而对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的加班,公司必须向小沈等人支付不低于日工资三倍的加班费。
老板给加班员工发慰问红包,能否代替加班费?
2021年春节,小邵本来想回老家和父母团圆的,可架不住老板的一再恳求,就留下来加班。年初一那天,老板慰问小邵等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一个大红包600元,大家格外开心。不料,后来小邵等人迟迟没有拿到春节假期加班费,遂找公司询问。公司解释称:年初一那天老板给大家的“开门红”大红包就是加班费。小邵等人不认可公司的说法,遂向当地人社局投诉。在人社局的过问下,小邵等人如愿以偿。
说法
春节放假既具有民俗性,也具有法定性。职工春节加班,放弃了与家人欢聚同乐的机会,用人单位理应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给不低于工资三倍的加班费,而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加班费。
“红包”和加班费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对劳动者工作和业绩的肯定,属于奖励和馈赠的性质,而且是属于老板的个人行为。加班费则是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以及对劳动者放弃法定休假日的补偿,而且支付加班费属于单位的经营行为,应当专门向劳动者支付。
本案中,该公司声称所发的600元红包就是春节加班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理当再向小邵等员工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