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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实施家庭暴力,企业解雇是否合法


    ■ 谢炳城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暴因对家庭成员造成人身和精神双重伤害,为法律所不容,为道德所不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周某于2019年5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职务,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等行为,导致公司名誉和利益受损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021年3月,周某因多次殴打妻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殴打视频流出后,网上一片哗然,纷纷谴责周某惨无人道,公司也因此遭到客户的诸多批评,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随后,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了周某。周某不服,声称其家暴行为纯属个人生活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公司无权干涉,公司将其解雇属违法行为。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因周某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解雇违法,企业对员工所实施的用工管理,仅限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至于员工的个人私生活,企业不可“把手伸得太长”,更不可借此解雇员工。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雇合法,员工家暴虽属个人生活行为,但该行为已经导致企业声誉受损,降低了社会评价,企业当然可以将其解雇。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企业具有制止员工家暴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据此,加害人所在单位有制止、处理员工家暴的法定义务,包括劝阻、批评教育等。

    其次,员工因家暴导致企业声誉受到损害的,可以解雇。

    如果说,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只是员工个人生活行为,与履职无关,员工所在企业无权干涉,那么,若是该家暴行为被曝光后导致所在企业声誉受损,比如客户评价降低、失去合作伙伴信任、网上诸多负面报道等,则不再是员工个人行为,而是危及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利益,甚至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

    鉴此,企业将其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依此解雇家暴员工,属合法行为。

    再次,员工家暴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家庭成员之间互助互爱,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无论是作为一个家庭成员,还是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其言、其行,都不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本案中,周某对妻子多次家暴,不仅违反法律,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还给其所在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企业将其解雇,合理合法。

    (作者系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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