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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权益观察

抽离性骚扰致害对象的性别要素

抽离性骚扰致害对象的性别要素


    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都只单方面保护女性。2012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首次抽离了性骚扰的性别要素,但在全国性法律中,正式全面剔除性骚扰致害对象性别要素的,民法典属首例。即通过使用“他人”概念,民法典实现了对一般公民的普遍性保护。

    长期以来,之所以我国将性骚扰的受害人限定为女性,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首先,性骚扰的概念作为舶来品,与西方女性主义思潮相关。这一概念提出之初是作为一个“反性别歧视”的概念存在。其次,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考虑到我国女性的生存现实,我们过去秉承“对女性的特别保护”原则。

    再次,相较于男性而言,女性在当前社会环境中,遭受性骚扰比例较高,规制需求更紧迫。

    最后,与传统观念密切关联。这使得过去形成了单方面保护女性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为了充分保障男女平等社会地位,民法典做出制度性突破,对正确理解两性的性自主权,以及人对“性”的主体地位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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