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徐卉特别赞同。
“修订草案关于该制度的规定,第一种情形就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制约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村规民约。”徐卉举例说,对农村妇女而言,土地权益是一个身份权,是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利于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的土地权益,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带动农村风气的转变。
徐卉建议,将家庭暴力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她进一步解释,虽然家庭暴力不仅涉及妇女,也涉及男性、儿童,但是从数量、类型、比例分析,基于性别的家庭暴力是特别严重、特别突出的,而且家庭暴力本身就是滋生社会暴力的温床,是公认的社会毒瘤,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公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社会公害的角度,应当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中将家庭暴力纳入公益诉讼的适用情形。”
按照反家暴法的规定,涉及家暴的诉讼需要受暴者提起。徐卉认为,实际上,一些遭受家暴的女性因为受暴妇女综合征,长期产生的习得性无助,难以为自己主张相应的权益。检察机关如果能够介入提起公益诉讼,将促进全社会家庭和睦,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有观点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应当明确妇联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徐卉也一直主张这一观点。她认为,目前检察机关承担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比较广。妇女权益保护面临历史、文化、习俗等多方面的影响,除了检察机关,需要妇联等专业力量的介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应当赋予妇联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可以作出特别规定,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希望大家能够真正认识到,社会公共利益涉及每一个群体,一个也不能落下。”徐卉如此描述自己对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景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