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这是现行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绍,此次修订,职业教育法从现行法的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内容更加充实。
据宋芳介绍,为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主要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二是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三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四是明确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五是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六是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七是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对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宋芳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