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权益观察 PDF版下载

版面: 权益观察

遏制“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新动向


    “隔空猥亵”儿童事件中,行为人并未与被害儿童有任何肢体接触,而是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诱骗、威胁被害幼女拍摄淫秽视频、裸体照片,但产生了与传统方式相同的危害结果。此时,如果依然拘泥于传统的办案理念,显然难以判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与法律后果,理应大胆地跳出传统思维,将该行为认定为猥亵。

    ■ 史洪举

    5月12日,北京高院通报多起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案例。记者注意到,在一起猥亵未成年人刑案中,法院发现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隔空猥亵”新动向。

    案情显示,被告人徐某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分别骗取、威胁三名不满10岁的女童拍摄隐私部位供自己观看。徐某被抓获归案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家长存在履行家庭教育不当的问题,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网疏于监管,对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安全教育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问题。如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一些未成年人成了网络控、手机控,随之而来的是一些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且花样翻新。故在这一特殊背景下,非常有必要紧跟时代发展,有效惩戒新形势下“隔空猥亵”儿童等侵犯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让儿童权益在复杂的现实生活和网络世界中受到全方位、无缝隙保护。

    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传统的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将猥亵儿童的“猥亵”限定为具体的接触行为,即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客观具体且与被害人有肢体接触的抠摸、亲吻等淫秽行为,方属于猥亵儿童。但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当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的工具时,一些人自然会借助网络实施相应的违法行为。而一旦网络沦为犯罪工具时,往往让这些行为的隐蔽性更强,危害面更大,社会危害程度更重。

    面对“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新动向,传统的猥亵认定标准已经落伍,无法有效规制借助网络实施的侵害儿童行为。如在“隔空猥亵”儿童事件中,行为人并未与被害儿童有任何肢体接触,而是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诱骗、威胁被害幼女拍摄淫秽视频、裸体照片,但产生了与传统方式相同的危害结果。此时,如果依然拘泥于传统的办案理念,显然难以判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与法律后果,理应大胆地跳出传统思维,将该行为认定为猥亵。网络只是一种工具和方法,不能因为披上了网络外衣就忽视其行为的违法性。

    可以说,互联网时代,必然会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当一些未成年人成为手机控、网络控时,其必然会通过社交软件与不特定的人交往、交流、见面,进而导致其处于比传统生活更加复杂、危险的“网络环境”中,面临不法分子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加之很多未成年人防范能力较差、好奇心较强、是非能力较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极易沦为“待宰的羔羊”。

    因而,绝不能仅仅偏重于现实世界中对儿童的呵护而忽视潜藏在网络世界的“黑手”。防范“隔空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这一新现象,既要求家长等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过多接触互联网,也要求学校和其他部门围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防性侵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还应强化网络执法、取证力度,有力地斩断借助网络伸向儿童的黑手,让未成年人受到更坚实全面的保护。

0
© 2021 中国妇女报
ICP备:京ICP备05037313号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